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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自然资源部发布时间:2019-01-25 15:14阅读次数:67【文件下载】

 

 

一、起草背景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部令第76号)《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国测法发〔2010〕8号)《海洋行政复议办法》(国海发〔2005〕5号)、《国家海洋局行政复议工作细则》、《国家海洋局行政复议决定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原国家海洋局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76号令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一是党的十九大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行政复议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建设法治政府、突出依法治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内外部监督体系之间的“传感器”功能,更好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法治化。二是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要求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坚持政治与业务高度融合,以政治统领业务工作,并对行政复议反映出的自然资源管理的突出问题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必须在部行政复议规定中予以落实。三是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海洋局、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整合后,需要将行政复议工作进行重构和优化。

二、起草的基本思路

自然资源部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以原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规定》为基础,吸纳了原国家海洋局《海洋行政复议办法》《国家海洋局行政复议工作细则》《国家海洋局行政复议决定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办法》的重点内容和成熟做法,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思路: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将增强“四个意识”、坚持“两个维护”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实现政治与业务高度融合,以政治统领行政复议各项工作;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突出底线思维,将增强群众意识、维护群众权益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首要目标;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把化解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最大价值追求;四是坚持统筹协调,落实中央关于部与部管国家局之间关系的要求,明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复议职责,为群众释明正确的权利救济渠道。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重点问题

征求意见稿共四十七条,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强调政治与业务工作高度融合。

行政复议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处理不好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党群关系。行政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将党中央、国务院的精神和决策部署落实到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自然资源部党组多次强调,要坚持政治与业务高度融合,以政治统领业务。为在法治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和部党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对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进行规定时,明确要求从事自然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政治与业务高度融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忠于宪法和法律,清正廉洁,恪尽职守。

(二)关于建立健全约谈制度。

约谈通常是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方式。经梳理200多部涉及约谈制度的规章和文件,并与交通运输部等多个国务院部委沟通,我们认为,约谈是一种行政监管手段,约谈的对象既可以是市场主体也可以是下级行政机关。为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有关监管要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部令第79号)第三十二条细化了监督检查的措施,将约谈作为措施之一,规定上级部门评议考核下级部门执法监督工作后,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对下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经部党组审议通过的78号文件规定了约谈制度。为贯彻落实78号文件要求,压实地方责任,《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约谈工作规定》已经部行政复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于近期印发。为进一步突出约谈制度的重要性,并为《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约谈工作规定》提供上位法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再一次明确提出建立自然资源行政复议约谈制度,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视情对下级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函通报。

(三)关于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

76号令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和监督程序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但是,根据76号令,监督程序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履行繁琐的核实、督促程序,效率有待加强。根据部领导对行政复议程序“流程再造”的要求,结合实践中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申请日益繁多的现实,征求意见稿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的程序作了调整,要求“被申请人应当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后30日内将履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情况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更为有效。

(四)关于明确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职责。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部与部管国家局设置的有关要求,理顺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复议职责的关系,我们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中专门规定,“申请人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起行政复议。”此前,部已于2018年11月23日,就此内容向社会作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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