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草案说明

关于修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9-02-02 09:31阅读次数:385【文件下载】

 

一、修订的必要性及总体思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食品监督抽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的重要措施,也是查办食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技术支撑和依据。

原《办法》作为食品安全抽检领域的第一部规章,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抽检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抽检工作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抽检工作的需要。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施行后,《办法》部分内容如复检期限和复检程序等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同时,近年来网络食品销售、网络订餐等食品新业态迅速发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对评价性抽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基于上述因素,确定《办法》修订总体思路:一是明确提出抽检工作要遵循“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二是修改复检、异议相关规定,确保《办法》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三是对网络食品抽检等地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普遍反映的网络抽检等突出问题予以明确;四是根据抽检工作实际,对与抽检监测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五是考虑《办法》是部门规章,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参考其他部门规章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及《办法》出台后,总局发布的与食品抽检监测相关通知和工作规范如《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把握具体条款规定粗细程度,突出可操作性,确保新修订的《办法》能够落地,进一步提升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为切实履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赋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手段,坚持问题导向,抓好食品安全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和质量状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有必要修订《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由原来的七个章节五十三条款,修订为八个章节七十条款,新增二十一条,合并删除四条,修订四十六条。《办法》修订草案的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并明确其各自定义;二是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网络食品”等新兴业态,增补相关抽样要求;三是对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强烈的不合格检验结论复检异议难等问题,有针对性的完善相关规定要求,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复检异议的权利,同时避免行政资源浪费。

、对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定义。根据《“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职责,《办法》修订草案对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的抽样检验工作;风险监测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开展的抽样检验工作;评价性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价地区、行业、种类食品安全状况,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开展的抽样检验工作。

(二)关于网络食品抽检的补充要求。《办法》修订草案结合“网络食品”这一新兴业态特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增加了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规定。同时,针对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存在的区别,如权利义务告知、从生产经营库中抽样、现场信息采集、现场封样、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等,明确现场抽样应当履行相应程序,与网络抽检区分。此外,网络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的,对网络销售平台和入网经营者的结果通知等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关于完善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完善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工作,既是维护《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也能使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资源发挥最大效果。

一是关于不合格检验结论的通报。将《办法》中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调整为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提高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时效性,便于监管部门及时启动核查处置,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关于复检。第一,将申请复检时限、复检机构确定方式与《食品安全法》要求一致。第二,明确复检机构的确定、复检备份样品移交、复检报告提交、复检结果通报等各环节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第三,规定复检备份样品确认由复检机构实施并记录,改变既往复检机构、初检机构、复检申请人三方确认的做法,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第四,增加对复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约束,提高监管部门确定复检机构成功率。

三是关于异议。第一,根据工作实际细化异议的不同情形。在原《办法》规定的真实性异议的基础上,增加了抽样、检验及判定依据等异议,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第二,针对不同的异议情形,明确异议提出主体。第三,对异议提出、异议受理、异议审核、结果通报等各环节,细化了时限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明确异议成立后的处理措施,便于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等后续工作。

(四)关于抽检人员的确定。关于监督抽检是否需要执法人员进行抽样,争议较大。原《办法》中表述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拟修改为《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抽检分离、检管结合原则,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监督抽检由被抽样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陪同抽样。”,主要考虑有:

一方面,从监督抽检的执法性角度考量,由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工作,更具有行政执法的权威性,目前农业、工商部门抽检办法也都有类似表述;另一方面,从食品监督抽检监测工作实际考虑,由执法人员进行抽样的工作方式,部分省市的市场监管部门反馈难度较大,具体表现为地方局所执法人员有限、抽样工作技术性要求较高、抽样工作量较大等方面,如统一要求监督抽样工作由执法人员进行,可能造成部分地方市场监管局所全员抽样、抽样废样率高、抽检异议率高等浪费行政资源现象。

 

Public Legal Services of China
中文域名:12348中国法网·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