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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9-02-22 08:20阅读次数:169【文件下载】

 

为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有效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起草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六部门联合规章形式印发实施。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和使用大国。据估计,每年我国危险货物运输量超过17亿吨。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1万家,车辆37.5万辆,从业人员150万人,完成危险货物运输量约11亿吨,占各种运输方式的70%。危险货物种类繁多,并且理化性质比较复杂,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因地制宜采取了相关的管理措施,对于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仍相对薄弱,重特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非法托运、违规充装和违法运输等安全隐患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常压罐车安全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强化联合监管,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办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的需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包括托运、承运、装卸和车辆运行等环节,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非常强。现有法规制度对这些环节的规定不够系统,甚至在部分环节存在监管缝隙,影响了整体运输安全。通过制定本《办法》,可以弥补法规间的漏洞,建立全链条的安全监管体系,有效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

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需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涉及运输企业、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和检验机构等,参与方众多。目前,现有法规制度对各参与方的监督机制仍不全面,尤其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仍相对薄弱,行业无序竞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通过制定本《办法》,能够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是形成政府监管合力的需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在部分环节上,各部门监管的职责仍不够明确,缺乏有效协同,较难形成监管合力。通过制定本《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二、起草工作情况

(一)基本原则

《办法》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注重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在起草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中未设立新的行政许可、未新增许可条件,所有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均符合《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起草过程中,对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针对问题研究提出了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办法》注重与既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有效衔接,侧重于弥补管理链条中的漏洞和缝隙,在既有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内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对行业安全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管。

三是坚持对标国际。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和《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

四是坚持统筹衔接。起草过程中,认真梳理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各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要求,并认真吸纳了近年来各地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中的政策创新,将部分行之有效有效的措施固化到《办法》部分条款中,确保各项制度要求的连续性、有效性。

五是坚持部门协同。起草过程中,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研、进行座谈交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发挥实效。

(二)起草过程

一是深化基础研究。组织编译了ADR,对照TDG、ADR,参照美国、德国、加拿大、爱尔兰等国家法规,对我国现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为《办法》起草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二是深入开展调研。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针对《办法》中涉及的重点内容开展了专题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听取基层管理部门、企业、协会和检验机构的意见建议,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多次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是协调达成共识。《办法》起草、调研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积极参与,针对重点问题,各部门开展了共同讨论,相关内容已达成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与通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章、79条。对其中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了主要参与方义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涉及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卸货人和收货人等多个参与方,明确各参与方的定义及义务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前提。为此,《办法》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国际规则及发达国家经验,细化了各参与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对托运人、承运人和装货人等主要参与方进行了科学定义。

(二)建立了托运清单和运单制度

危险货物运输单据是TDG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票据,是记录并传递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的重要载体。同时,危险货物运输单据也是各参与方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对于解决非法托运、违法运输问题具有重要积极意义。2015年,交通运输部部署六省市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总结试点成效基础上,《办法》建立了托运清单和运单制度。

(三)建立了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制度

危险货物既有大宗干线运输,也有少量城乡终端配送,还有的属于个人家庭自用。由于其安全风险大不相同,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建立了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促进小件危险货物安全便利运输。

(四)建立了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制度

近年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时有发生,常压罐车本质安全水平不高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暴露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管理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为此,《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

(五)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及协作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为了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协同监管,《办法》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6个部门监管职责,以及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和协同监管机制,为各部门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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