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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9-03-01 08:29阅读次数:172【文件下载】

 

一、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200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和2015年进行修订),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办法实施以来,专利代理行业规模稳步扩大,专利代理人才素质全面提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第706号国务院令发布,将于2019年3月1日实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施行,适应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新情况,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好支撑,有必要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过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启动《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修改过程中,先后赴北京、重庆、四川和广东等地调研,多次召开专利代理机构、创新主体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讨论形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发函、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征求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国防知识产权局、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代理人协会和其他相关主体意见。经对各方意见进行研究,吸收采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审议。

市场监管总局在审查过程中,经征求有关部门及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建议,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三、修改思路及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重在转变政府职能,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保障条例修改后的相关规定能够落在实处,解决专利代理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推动行业发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六十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准入制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专利代理机构组织形式、执业准入条件等作出更加具体的要求。一是将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相应调整为申请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十五条)。二是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部分省区放宽机构准入条件方面取得的试点工作经验,将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必须具有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从业经验的要求,改为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备相应条件即可(第十一条),将对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数量的要求由三名降低为两名(第十条),并相应放宽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十二条)。三是简化了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完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

条例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管理制度,建立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据此,征求意见稿对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取消了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中涉及执业证的规定,将颁发执业证的条件调整为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同时取消了执业最高年龄限制(第二十六条)。二是明确了专利代理师办理执业备案的具体程序,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在首次执业、变更执业等情况下,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执业备案和备案变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是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布执业备案相关信息(第四十六条)。

(三)加强专利代理行业自律建设

为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建设,发挥行业自律在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征求意见稿作出相关规定。一是在总则部分明确了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定位(第四条)。二是新增一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行业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四)加强专利代理监管

为保障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专利代理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监管制度。明确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二是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分工、检查内容及工作程序(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

(五)加强对于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惩处

为落实依法行政原则,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对于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惩处。一是多措并举打击 “黑代理”行为,包括进一步提出原则要求(第八条),明确具体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检查监督职责(第四十二条),设立投诉举报机制(第四十七条)。二是提高代理质量,将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等行为列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同时对代理师签名责任进行细化(第五十五条)。三是打击“挂证”等行为,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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