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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9-03-15 08:33阅读次数:50【文件下载】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拟对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60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实施,2016年以交通运输部令第38号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实施以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降低市场主体运行的行政成本,最大程度减轻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担、便利企业经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活力,民航局启动了对《规定》的第二次修订工作,并数次召集管理局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对《规定》的修订征求意见。经研究,拟对《规定》个别急用条款先行修改,以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二、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涉及《规定》第三十六条“空运企业按本规定取得的航线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无特殊情况,空运企业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该项经营许可自期满之日起自动延续三年,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该类许可采取简易程序办理核准或登记。按照现行规章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经常对所持航线经营许可进行梳理更换,耗费大量工作精力。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有效期三年改为长期有效,有利于减轻企业重复换证的负担,减少“跑腿”次数,符合国务院减证便民”改革的相关精神。

因此,此次修订拟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空运企业按本规定取得的航线经营许可未被撤销或注销的,长期有效

后续管理

规章修订后,民航行政机关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对企业航线经营进行管理,维护好国内航线经营市场秩序。若发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相关规章要求,按规定撤销或注销相关航线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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