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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来源:人民银行发布时间:2019-03-18 08:46阅读次数:146【文件下载】

 

为规范人民币图样使用行为,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流通秩序,提高管理工作的灵活性和有效性,现拟对《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相关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人民币作为国家经济主权的象征,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长期以来,人民银行对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统一管理,并不断加强和完善,维护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信誉和地位。

(一)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的现行法律政策

在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方面,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200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增加了禁止“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规定,对人民币图样的保护更加完善。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办理要求。2005年,我行颁布了《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使用人民币图样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等事项。至此,人民币图样使用按照行政许可项目程序审批,人民银行依法对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进行监管。

(二)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的颁布实施,在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加强和完善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人民币及其相关钱币衍生品的关注度不断上升,对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对象需要进一步细分。按照《办法》的规定,只要是涉及人民币图样使用审批的业务,必须按照同一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等规定办理,这样的要求不利于提高管理工作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人民币图样使用需求存在多样性:既有宣传、教育、新闻报道等公益性需求,也有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开发、广告等营利性需求;既有使用人民币完整图样的需求,也有使用局部图案的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凡是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均需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其提供初审意见报总行批准后方能合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对非营利性宣传中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一一审批,既影响使用效率,又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根据人民币图样的使用目的、传播范围等情况,确定不同的申请条件和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因此,在修订《办法》时,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和监管目标对管理对象进行细化,并制定不同的管理要求。

2.管理范围需要进一步延伸。《办法》明确规定了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而针对获得许可的申请人进行后续监督管理的规定较少。《办法》只规定了获得许可的申请人需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对于销售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产品或进行相关宣传等未作规定,不利于预先引导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防止其出现违规宣传或者其他影响人民币流通的行为。因此,在修订《办法》时,有必要增加对行政许可实施及后续监管方面的规定。

3.管理权限需要进一步下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分支机构受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将预审情况上报总行,由总行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层层审批导致流程较长,给申请人带来一定不便。为提高许可办理效率,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在修订《办法》时,有必要将审批权下放给各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减少审批时间。

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扩大人民币图样的内容和使用范围。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公众使用的人民币图样已不限于人民币的完整图案或主景图案,不规范使用人民币图样,尤其是贵金属纪念币图样的行为逐渐增多,部分使用场景或载体极大损害了人民币形象。为了更好地规范人民币图样使用行为,新办法对人民币图样内容范围和使用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人民币图样的范围由“完整图案和主景图案”扩大为“完整图案和局部图案”,删除了“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规定,将贵金属纪念币也包含在内,扩大《办法》管理范围。

(二)增加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禁止行为条款。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上出现了很多不正当使用人民币图样、损害人民币形象的行为。为此,新办法增加了禁止行为条款,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易耗品、票券等物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三)下放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权限。为便利申请人,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新办法将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的审批权限下放,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批。

(四)细化申请使用人民币图样行政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要求。为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给申请人提供便利,新办法通过《人民币图样使用申请表》替代了原办法中的申请报告,便于申请者填写。并针对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增加提供拟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的广告宣传文案的要求,加强对使用人民币图样产品宣传行为的监管力度。

(五)完善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原则。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际,为了更好地规范使用人民币图样行为,新办法对人民币图样的使用原则作了更细致的规定:一是将“使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扩大为“使用人民币图样”,将硬币图样包含到管理范围之中;二是为防止与真币混淆,借鉴英、美管理规定,增加了“单面使用”、“不使公众误认为人民币”的要求;三是为确保人民币图样使用的严肃性,增加了“不损害人民币形象、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人民币图样中人物头像、国徽原有比例,不变形、失真、破坏或被替换”的规定;四是将使用与原始大小变化小于一定比例的人民币纸币图样上标注的“图样禁止流通”字样调整为“图样”,明确了此字样的颜色及大小,并根据使用人民币纸币与硬币的规格、使用载体、放大缩小比例提出了需标注该字样的条件。

(六)增加许可使用和检查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产品的后续管理,新办法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了许可管理要求,要求许可不得转让,许可批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被许可人应妥善保管图样制作模具和图样源信息;二是明确了被许可人有接受检查的义务。

(七)调整备案要求。根据近年来的工作实际,很多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而生产的产品价值较高,备案产品样品增加了图样使用者的成本,也加大了人民银行的保管风险。因此,新办法修订了备案的要求,将备案的内容由“使用人民币图样样品”修订为“说明产品制作单位、规格材质、宣传方式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增加了“在产品面市前”的备案时限要求,便于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时进行后续监管。

(八)增加关于无需审批即可使用人民币图样情形的管理规定。近年来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主要集中在教学教材、杂志等出版物,为了简化审批流程,有效利用监管资源,方便相关单位开展人民币正面宣传,新办法提出了无需审批即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两种情形:一是图书出版、教学研究、新闻媒体、文博机构等单位出于教学、学术研究、人民币知识普及、公益宣传目的;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印制企业出于人民币宣传目的。我们已着手建立人民币图样库,在上述情形下,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后,可不经审批使用人民币图样库中的图样。

(九)细化罚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针对办法各项规定,我们细化了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罚则。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与部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印制公司、金币公司、金融出版社进行了多次沟通,征求了多家商业银行、网络平台、钱币经销商的意见,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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