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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9-05-10 15:09阅读次数:168【文件下载】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的统一部署,将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国务院发布《食盐专营办法》,明确了国家与地方相关部门职能,突出了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与供应安全。为贯彻盐业体制改革部署,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能,有必要制定《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地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要求。

二、主要内容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六章53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监管事权划分、企业及行业义务等;第二章《食盐生产》共12条,主要规定了生产许可、禁止事项、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管理制度、质量体系、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企业自查、标签管理、全程记录、追溯体系、应急管理等内容;第三章《食盐销售》共10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许可、禁止事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进货渠道、进货查验、销售记录、自查和贮存追溯体系、网络销售管理等相关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2条,主要明确了风险监督、抽样检验、分级管理、监督检查、产品召回、用管理、责任约谈、投诉举报、信息公布及案件移送等监管措施及部门协调相关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10条,主要规定了对食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罚则;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名词解释、解释权归属及施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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