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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9-05-10 15:10阅读次数:329【文件下载】

 

一、修订必要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3号令发布)于2011年2月1日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61号令发布)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两规章实施以来,对建立健全我国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科学性、有效性,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一轮机构改革以来,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深刻变革,产品质量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两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亟需进行整合修订。

(一)修订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近年来监管机构机制发生了变化,现行部门规章实施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另外,国务院出台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相关政策,需要修订管理办法予以落实。

(二)修订工作是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需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要求全面加强质量监管;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强对质量的全方位监管,进一步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质量共治格局。从现状来看,经过多年努力,传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而产品性能问题、非传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显现。

(三)修订工作是监督抽查工作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一方面,两规章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成果、新技术的运用,传统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新产品不断涌现,企业生产经营业态、产销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传统的监督抽查手段已不能满足监管需要;另一方面,监督抽查工作实践中产生的一系列好的做法也需要通过规章的形式加以固化,形成制度性规定在全国推广运用。

二、起草过程

为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专门成立修订工作小组,赴安徽等地开展调研,在北京、广东、福建等地分别组织检验机构专家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同志座谈征求意见。同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内部各司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科研院所等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后,形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制度和内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构上采用了分章编排的方式,共八章六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从第一条到第十一条,对立法的依据和原则,监督抽查的定义范围,分类实施,分工,抽查产品,抽查费用,相关市场主体的配合义务,不得重复抽查,抽查依据,信息公布等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从第十二条到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抽查计划的制定方式,抽查方案的内容,机构确定方式,双随机机制和合同签订。

第三章抽样。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抽检分离的实现方式,过程记录,抽样人员,抽样的实施,样品的抽取,样品的获取方式,防拆封措施,抽样文书,无法抽样的情形,样品的运输,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企业标准的提供等内容。

第四章检验。从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样品接收,样品核查,检验过程,检验报告出具,检验结果报送,样品的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异议复检。从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八条,对结果告知,异议申请,异议处理,复检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结果处理。从第三十九条到第五十条,主要规定了发布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理,辖区内下架,生产者整改,整改复查,逾期未改正公告,召开质量分析会,同级通报,移送通报,宣传曝光,失信惩戒,抽查数据分析等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从第五十一条到第六十条。主要规定了拒检和未如实提供材料的法律责任,更换样品的法律责任,未提供标准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质量责任,未停止生产销售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参与抽查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从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文书保存时限,解释权,名词解释,特殊说明,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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