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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来源:气象局发布时间:2019-05-10 15:11阅读次数:124【文件下载】

 

一、修订背景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3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范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起到了极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2018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就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作出明确部署和要求。为做好上述两个文件在气象部门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完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对《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思路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有关精神,总结《办法》实施以来气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经验,确保37号文和115号文的各项要求在气象部门落到实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气象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以废旧立新的形式进行,重点围绕气象行政规范性的定义,制定流程,审核要求和备案管理等四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办法》共四章三十二条。

(一)明确定义范围

37号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明确的定义,根据37号文件的要求,此次《办法》修订明确气象行政规范性定义为:“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二条)。同时,按照115号文件要求,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的事项进行明确(第四条)。

(二)细化制定流程

一是新增制定前评估的流程。37号文件明确提出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评估论证,《办法》修订将该项内容作为新增条款予以明确。(第八条)

二是细化征求意见的要求。37号文件明确提出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意见,此次《办法》修订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渠道和时限要求进行细化。(第九条)

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37号文件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包括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考虑到地方政府对制发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本条仅作原则性规定。(第十九条)

(三)严格审核要求

一是修改审核层级。根据目前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法制机构和人员情况,将《办法》原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核层级作出修改,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同级审核保持不变,地市级和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由省级审核改为同级审核,上级备案的方式,一方面符合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与第三章的备案制度相匹配。(第十条)

二是明确了双重审查职责。37号文件明确了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和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的双重审核职责,其中办公机构主要是形式审核,主要包括审核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进行实质审核,主要包括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三是细化合法性审核的流程。明确起草机构报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材料,重点对起草说明包含的内容作出明确,为合法性审核工作开展提供重要参考;同时理清办公机构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审核流程,先形式后实质的审核顺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是细化审核要求。按照115号文件要求,对合法性审核要求进行了列举式的细化完善。(第十四条)同时建立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的制式文书作为附件,明确审核要点,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全面规范进行。

五是完善审核方式。115号文件明确提出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此次修订针对不同情形具体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取代以往一律退回的审查方式。(第十五条)

六是提高审核效率。取消了《办法》原第十四条规定起草机构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避免循环审查,不采纳意见就无法通过审查的情况,明确特殊情况下,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构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六条)。同时,考虑到同级审核的审核效率问题,明确合法性审核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再延长期限(第十七条)。

(四)完善备案审查

一是落实国家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的要求,此次《办法》修订明确规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需同时提供合法性审核意见,作为审查依据;同时取消纸质文件要求,备案文件均通过公文系统报送。(第二十二条)

二是严格备案审查要求,备案审查的范围与合法性审核范围保持一致,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性。(第二十三条)

(五)增加地方规章衔接

在附则部分增加与地方政府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相衔接的条文,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第三十一条)

同时,对《办法》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用语更加简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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