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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9-05-10 15:11阅读次数:414【文件下载】

 

为全面彻底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同时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规范维修人员、尤其是航空器放行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夯实航空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修订送审稿)》。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11号)关于取消“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6R2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共分为五章共29条。其中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术语和定义、执照类别、机型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办法和管理

包括执照的申请条件,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执照考试,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执照的颁发和有效期,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执照的注销,以及偏离和豁免等要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包括执照的机型签署要求,机型签署的签署规范和申请,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机型维修实习,机型签署的颁发,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以及偏离和豁免。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包括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考试作弊、不如实申报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附则

包括CCAR-66R3的生效和废止,施行过渡期。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决、彻底落实(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发〔2015〕11号)文件关于取消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

删除CCAR-66R2正文及附件中与“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有关的全部内容。

(二)大力加强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根据行业需求强化执照申请人员的培训,规范考试要求

为保证持照人员具备保障维修质量所对应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执照申请人必须参加规范化的147课程培训之后方可参加执照考试,同时引导维修人员培训规范化,提高社会培训资源的利用率。规范笔试和基本技能考试、取消执照口试;理论补考不通过的要重复培训后方可再参加考试,实作培训补考不通过的视为最终评估结论以增进培训效果,增加技术英语等级测试促进维修人员英语水平的提高;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考试过程,保证考试开展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从制度层面解决由于行业发展过快带来的“报名难”问题。

(三)根据国际惯例规范机型签署类别,为中国民航维修执照扩大国际影响、“走出去”、与国际平滑接轨,实现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执照双边互认等打下良好基础

取消执照机型签署I类和II类的分类方法,与EASA等发达国家的机型签署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四)合理调整机型签署要求,在保证维修人员资质能力的前提下降低企业人员培养成本

机型库由AEG部门作为源头确定,保证机型划分的科学性以及机型衍生演变的连贯性,避免类似机型重复签署。

对于某一类别执照,只有该类别第一个机型签署的时候才需要累计该机型6个月的维修实习,并基于带教人员的诚信和能力水平,在完成实习并被推荐后签署执照。

设定机型签署有效期为2年,如果相应机型的维修经历不满足,机型签署失效,经过再培训后方可恢复。

(五)大力支持通用航空发展

合理降低通航常见航空器类别的培训和考试要求。对于通航常见航空器(非复杂航空器),不再要求进行机型签署,扩大执照的使用范围,便利更多的维修人员为通航提供维修服务。

同时取消部件修理人员执照以及非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要求,有助于更多的持照维修人员参与通航机型维修,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基础上给予了通航维修更大的灵活与便利。

(六)积极落实国家和民航关于“军民融合”、“校企合作”有关要求

从培养模式、维修经历认可等方面为从事军警等国家航空器维修工作退伍人员到民航工作打开方便之门,同时允许在校生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参加执照培训,通过后在毕业时即可获得执照,缩短就业后的上岗前培训周期,为学校毕业生提高竞争力,大幅缩短企业的内部职业培训周期。

(七)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有关行政许可行为,便利行政相对人申请执照

执照设定为一经颁发长期有效,免去了之前五年有效,需要重复续签的大量重复性工作,同时限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照/机型签署,大幅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八)明确细化维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助力维修人员的职业生涯发展

明确持有执照人员即可根据运营人、维修单位等的授权放行非复杂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工作,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也便利维修人员在职业生涯中多样化选择,多职业发展。

明确维修人员应当坚守安全和诚信底线,对缺陷和不适航状况要及时报告,规范维修人员的行为。

(九)重视维修人员的维修经历信息的采集和分析

规定维修人员每2年需要向局方填报一次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否则机型签署失效,对于失联10年及以上的,注销其执照。旨在精确统计维修人员的数量以及维修工作开展情况,准确掌握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动态,也便于后期进行大数据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准确依据。

(十)规范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不诚信,不按要求报告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类别,引导行业加强维修人员工作诚信、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建设,促进维修人员增强自律意识。

三、征求意见情况

《规定》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民航局相关业务司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航空公司、CCAR-145维修单位以及维修人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研究与协调,并采纳了部分合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