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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9-04-30 09:05阅读次数:359【文件下载】

 

《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商务法》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实施电子商务监管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规范。

2014年1月26日,原工商总局令第60号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针对网络交易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网络交易经营者权利责任义务、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在依法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执法,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时,《电子商务法》尚未颁布;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后,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予以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更好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又是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实际,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为原则而进行的。共删除条文24条,修改条文34条,新增条文36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70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对以下七个方面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

(一)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以外,所有网络交易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公示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持续公示其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自我声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三)网络交易信息数据报送提供问题。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网络经营场所等信息,以及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网络经营场所等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特定时段、特定区域、特定品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量、销售额等经营统计资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有关网络交易数据信息。

(四)用户信息收集使用保护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五)网络交易经营行为规范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限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六)平台内部治理行为规范问题。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公开评价途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档;应当建立对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机制,依法处置、报告平台内违法信息等。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质量担保机制。

此外,对于立法条件尚未成熟的问题,将在进一步实践探索基础上,结合法定职责,适时出台相关文件或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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