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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9-04-30 09:05阅读次数:236【文件下载】

 

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起草《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统一规范执法证件对于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需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市场监管职能。机构改革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核发了相应的执法证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完成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不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深度融合。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件,制定统一的证件申领、核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规则,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众多、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强化事前公开,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等信息;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鉴此,加强市场监管执法证件管理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统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职业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总体目标,并对坚持“凡进必考”、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适应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快建设职业化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有必要统一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出台后,市场监管总局开始着手《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对原工商、质监等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执法证管理办法进行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分别征求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总局相关司局、事业单位和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共收到2个国家局、23个总局司局、3个总局所属事业单位、30个地方,共58份反馈意见,在对收集到的意见逐条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12日至14日,总局赴辽宁省开展调研,当面听取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研究论证争议焦点问题。4月24日至25日,总局在北京召开立法座谈会,组织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法制和执法条线的业务骨干进行集中研讨,对《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此次征求意见稿。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着眼于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证管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证件申领、证件使用、证件管理等内容作出全面规范。

一是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执法证管理的职责分工。《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执法证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制定市场监管执法证样式和编码规则,并负责本级市场监管执法证的核准、制作、发放和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场监管执法证的核准、制作、发放和管理;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市场监管执法证的管理。

二是细化了执法证的申领条件。考虑到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力量普遍不足的现状,《管理办法》在坚持对申领人员严格要求的同时,避免出现与行政执法无关且在实践中难以考核的申领条件。目前,《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具有所在单位正式编制;二是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是参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是明确了证件申领、补发、换发等程序。《管理办法》对执法证申领程序以及执法证遗失、灭失、损坏、所载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形下证件的补发、换发等程序予以明确,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是规范了执法证的使用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执法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市场监管执法证。同时明确,市场监管执法证仅限持证人本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五是完善了执法证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明确了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执法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考核;同时规定,在相应情形下,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收回、注销市场监管执法证等管理措施。此外,考虑到干部轮岗等实际情况,为降低行政成本,《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因轮岗等原因暂不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市场监管执法证收回保管;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重新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证件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