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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来源:气象局发布时间:2019-05-09 17:30阅读次数:112【文件下载】

 

一、修订背景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2013年因下放防雷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部分修订。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国发58号)取消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事项。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

三是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发68号),取消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

2017年,为落实国发39号文有关内容,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0月7日以国务院令687号正式公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修订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7年11月,中国气象局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召开集中修订编写会,组织部分省局专家对《办法》文本进行修订,形成了《办法》修订初稿;2018年,结合防雷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修订内部征求意见稿。2019年初,发各省(区、市)气象局和各内设机构征求意见,2月底,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对文本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拟以废旧立新的形式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强化防雷安全监管。根据国发39号文意见精神,此次修订明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应当履行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的方式,通过建设防雷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监管(第五条)。重点在防雷工程的章节新增雷安全监管条款。落实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的防雷工程作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第十六条)

)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落实国发39号文要求,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条款(原第十二条、原第十三条、原第十四条),改为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与《条例》保持一致。(第十三条)

)明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范围。根据国发39号文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第十五条)。同时考虑到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已经有专门规章进行规定,《办法》不再重复规定,删除相关条款(原第十五条、原第十六条、原第十七条)。

)明确定期检测范围。定期检测作为行政检查手段,其监管对象应该是经气象部门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此次修订明确定期检测范围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与审批范围一致。(第十八条)

)取消防雷产品规定。落实国发58号文件取消“防雷产品测试”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删除《办法》原第六章防雷产品测试的规定。保留对防雷产品使用要求的规定,调整至防雷工程一章。(第十四条)

)取消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落实国发68号取消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要求,删除《办法》第三十八条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规定。

)其他修改。一是根据修订情况对条文顺序从新调整。二是根据上位法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出调整,附则部分增加名词解释,更加严谨准确。三是修改罚则表述与《条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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