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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来源:气象局发布时间:2019-05-09 17:30阅读次数:148【文件下载】

 

一、修订背景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和规范管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防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

一是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国发39号),取消了我局实施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许可事项,将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范围重新进行了调整。

二是国家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2015年,《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国发58号)取消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审批事项中的中介服务事项“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事项。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国发11号)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

三是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国发68号),取消我局设置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改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实施。

2017年,为落实国发39号文有关内容,国务院修订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涉及防雷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已于2017年10月7日以国务院令687号正式公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修订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解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急需对《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7年11月,中国气象局启动《规定》修订工作,召开集中修订编写会,组织部分省局专家对《规定》文本进行修订,形成了《规定》修订初稿,2018年,结合防雷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和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对《规定》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形成《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019年初,发各省(区、市)气象局和各内设机构征求意见, 2月底,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再次对文本修改完善。

、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三十六条,拟以废旧立新的形式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规范审批事项名称。此次修订,将《规定》中的“防雷装置”简称统一改为“雷电防护装置”全称,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表述一致,更加规范准确。

(二)调整审批范围。根据国发39号文和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范围与国发39号文和《条例》保持一致。(第三条)

(三)简化审批流程。取消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的流程。在取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中介服务事项后,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取消了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流程,取消相关材料要求,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删除原第八条)

(四)取消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第一批和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防雷产品测试”两个中介服务事项,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是取消申请材料中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和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即“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删除原第八条、原第十条),并调整相关条款表述。(第七条、第十五条)

二是对于“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转为受理后技术服务,增加相关条款落实该项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增加受理后技术服务不计入审批时限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取消人员资格要求。国发68号文件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此次《规定》修订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删除了对人员资格证的要求(删除原第八条、原第十条、原第十七条),调整了相关申请材料的条款(第七条、第十五条)。

)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要求。根据国发39号文的规定,取消气象部门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许可,取消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要求(删除原第八条、原第十条、原第十七条),调整了相关申请材料条款(第七条、第十五条)。

(七)其他修改。一是根据修订情况对条文顺序从新调整。二是根据上位法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出调整,更加严谨准确(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三是修改罚则表述与《条例》保持一致。四是根据条文修改对附表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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