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草案说明

关于起草《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9-05-30 08:35阅读次数:300【文件下载】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禁止欺诈规定》)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最常用、最基础的两部规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体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基层对该两部规章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自2014年起,原发改委价监局坚持开展对两部规章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工作基础。机构改革后,《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两个规章的修订已申请列入2019年总局立法计划。为抓紧完成立法任务,我们研究起草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工作

自2014年起,原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开始对《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进行修订,开展了课题研究和专项调研,在2014年、2015年、2016年起草过三个版本的修订稿草案,并征求过地方意见、发改委各司局意见、部分专家和企业意见。从历次讨论和征求意见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

一是《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应当进行整合。

二是《明码标价规定》过于僵化,计划经济色彩比较重,标价签监制已经没有意义。新的规章应当减少标价内容、增加标价形式。

三是新的规章必须解决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划分不清楚的问题。

二、主要思路

(一)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并进行适度扩充。一是《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二是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三是价格欺诈多发生在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过程中,但是现行的《明码标价规定》并没有对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把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怎样标示价格信息规定清楚,可以解决现阶段市场反应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提高明码标价制度可操作性。一是简化标价内容,目前的明码标价制度对于标价内容的“六要素”规定比较僵化,对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意义不大,应当予以简化。二是取消明码标价形式监制的规定。明码标价形式监制无法满足商品展示形式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明码标价形式监制成为变相的审批,继续存在的意义不大。三是增加对新兴业态明码标价的规定。近年来,电视购物、网络交易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形成趋势。迫切需要对这类新业态的标价规则进行规定。

(三)重点解决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禁止欺诈规定》主要以列举的方式来界定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执法往往不考虑“欺诈”的实质要件,致使执法比较僵化。有必要加强对“价格欺诈”实质要件的规定,把执法实践中反复验证不宜认定为欺诈的行为与典型的欺诈行为区分清楚,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的基础上,为经营者营造一个公正、宽松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标题拟定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分为“总则”“明码标价的一般性规范”“价格比较行为规范”“价格促销行为规范”“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四十七条。

(一)关于标题。考虑内容上已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予以整合,相应的,也需要在标题上有所反映。将标题修改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可以使文、题更为一致。

(二)关于明码标价的一般规则。这一章主要规定明码标价的主体、标价的内容、形式等内容。一是简化了标价内容,规定经营者应当标示的内容是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以及服务的“项目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要素。经营者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自主决定标示其他内容。二是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设计标价签、价目表等;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标价签模板的方式,对经营者予以引导和服务。三是对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业态如何标价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价格比较规则和价格促销规则。这两章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对当前经营者常用的比价形式、促销形式进行类型化和规范化。一是规定了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经营者依法诚信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二是对“与其他经营者、其他业态比”“与建议零售价比”等主要的价格比较方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三是对价格促销的条件、期限以及“折价、降价”“赠送”作出细化规定,从正面规定了经营者进行价格促销应该怎么做。四是对电子商务平台在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一是明确认定价格欺诈行为的一般原则。二是对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规定,同时又明确了不构成价格欺诈的情形,对欺诈和非欺诈进行了明确区分。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对电子商务平台等提供标价模板不符合规范、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六)关于附则。一是在附则中就本规章与广告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电子商务法的关系进行了衔接。二是规定了本规章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Public Legal Services of China
中文域名:12348中国法网·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