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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9-06-28 09:50阅读次数:92【文件下载】

 

一、起草背景

2003年,原交通部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之后,全国有25个省份参照2003年暂行规定,出台了地方养护资质管理的相关制度,大大加快了公路养护市场领域的开放速度,尤其是部分地区通过市场准入逐步引入了企业和民间投资,在促进公路养护市场规范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原规定存在的区域性特点,原规定已不能适应公路网规模迅速扩大、养护市场规模日渐庞大,养护行业发展对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破除地区隐性壁垒的迫切需求。

20117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明确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养护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国务院审改办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作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

因此,一方面为落实国家相关要求,需尽快出台公路养护资质管理规定。另一方面,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区域市场壁垒,构建公平竞争环境,设立全国通用的养护资质,推动形成全国开放的公路养护市场,也亟需出台行业统一的公路养护资质管理规定并贯彻落实。

二、主要内容

基于资质设定、申请、许可、延续等基本流程,《规定》包括总则、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附则等6章共3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划分以及基本原则要求。

第二章为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共2条。主要规定了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序列、类别、等级划分及各资质的从业范围。

第三章为申请与许可,共10条。主要规定了申请与许可的主体、资质使用范围,明确了许可审批的程序、申请材料、公开制度、许可时限、审批方式的相关要求,并就资质有效期、证书样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为延续与变更,共6条。主要规定了资质延续、变更、遗失补办、升级增项等相关事项及要求。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10条。主要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方式,以及资质撤销、注销、维护等相关要求,并对违法情况的处理和信用评价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为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资质标准和原有养护资质衔接过渡等事项,并明确实施日期。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养护资质的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按照加快培育和发展公路养护市场的思路,除日常养护可以灵活推行市场化外,养护工程全部交由市场,从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应主要为企业,因此,将公路养护资质发放的对象明确为企业。

(二)关于资质许可职责划分的问题。

按照2016年国务院审改办的相关要求,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作为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因此,按国家相关管理要求,《规定》将资质许可审批权限和具体管理职责明确赋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承担行业规则制定和指导监督。

(三)关于养护资质设置的问题。

资质设置主要针对当前代用资质养护技术能力薄弱、不适应养护业务的现象,结合公路养护作业特点,按照查漏补缺,引导整合,兼容并行的思路设计。《规定》将养护企业资质划分为养护施工、养护技术两个序列。各序列资质按照养护作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划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两个类别。综合资质主要整合各类土建设施的养护作业,以适应一体化综合养护的需求,但考虑到机电与土建的养护作业人员、技术要求在专业上存在较大差异以及长大桥隧养护安全和技术要求较高,机电和长大桥隧养护没纳入综合资质。专项资质主要针对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等公路重点设施的养护专业性特点而设置。

综合资质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具体分级思路为:

综合甲级主要针对以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为主,能力水平需求高的公路养护市场。综合乙级主要针对以一、二级公路养护作业为主,能力水平需求较高的公路养护市场。综合丙级主要考虑我国三级及以下公路数量庞大,养护市场有待培育和发展的特点而设置,该资质为无业绩门槛的入门级资质,鼓励适合无行业从业经验的企业首次进入。专项资质不设等级。

(四)关于养护资质的申请条件与许可。

为减轻企业负担,《规定》尽量简化了申报材料要求,同时,为提高资质审批效率,推行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申报和审批平台供各省使用。在行政许可时限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规定。

(五)关于养护资质的延续与变更管理。

养护企业资质有关增项、延续、取消以及变更等规定,主要参照建设类有关资质管理要求制定。同时,为了促进公路养护市场良性发展,《规定》对于取得资质后的13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不予批准升级、增项和延续的具体要求,实现一次严重违法违规,后续发展全面受限,有效增加了企业违法成本。

(六)关于养护资质的监督管理。

主要强调对取得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明确定期检查、抽查、专项督查和信用评价管理,并对非法取得公路养护资质等作出资质撤销、资质注销等规定。

(七)关于新老资质的衔接过渡。

对于已经开展公路养护资质行政许可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发的养护资质仍可在原作业范围和作业区域内使用,使用期满后,仍需继续从业的,则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申请新的公路养护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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