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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9-07-11 08:25阅读次数:117【文件下载】

 

随着民用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航空客运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民航运输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强,国内国际民航运输市场融合程度加深。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国际旅客、行李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在总结近年来旅客运输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统一修订,出台《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是规范航空承运人旅客运输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民航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民航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民航运输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18年全行业完成旅客运输量6.1亿人次,民航成为社会大众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民航真情服务工作要求的贯彻,保护消费者力度的加强,民航高质量发展的落实,以及无纸化客票、自助值机、折扣票价、代码共享、超售业务、低成本航空运营等一系列新的航空运输模式推广应用,使得航空客运市场出现各种新的变化。为适应民航运输实践发展,顺应新时代、规范新现象、解决新问题,统一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进行有机整合和系统修改是我国民航运输市场法制体系建设和民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此次修订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以“真情服务”为工作要求,以规范旅客运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切入点,加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管理,切实提升民航服务质量。修订遵循如下原则:

(一)简政放权,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各级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上述政策环境变化要求重新审视现行规章的各项规定,把监管的重点集中于承运人与消费者关系的处理,把承运人能够自行处理的问题放权于市场,发挥承运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尊重企业合法的自主经营权。

(二)依法行政,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15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内容、程序等方面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此次修改充分借鉴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精神,完善了保护旅客知情权、选择权的条款。

(三)与时俱进,适应民航运输新发展。

互联网+的发展,深刻改变了民航运输服务的流程与标准,电子客票、无纸化乘机、航班超售、诚信管理等新模式、新现象不断涌现,《规定》对民航新的业务形式也进行了规范。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开放程度的加深,使得国内、国际航空运输联系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国际运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要求。同时,外国航空承运人、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在我国境内的运输行为必须满足本规定的要求,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真情服务,构筑民航服务质量品牌。

2015年民航局党组提出“真情服务”的要求,号召民航业切实提高航空服务质量,用真情打造民航服务品牌,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享受更便捷、更顺畅的民航运输服务。《规定》客票销售、客票变更退票、乘机、行李运输、超售、旅客投诉和举报等业务环节的规定上充分体现了“真情服务”的精神。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 规章名称的修订

现行规章名称分别为《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此次修订统一名称为《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一方面是要体现国内国际运输管理统一性、一体化的新变化,另一方面是更加凸显对公共航空运输服务加强监管的修订初衷。

(二) 章节结构的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是以1996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1997年《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为基础,结合民航发展实际,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要求进行修改。 

与现行规章相比,《规定》的总章节减少了两章,从原十三章减少到目前的十一章,规章结构也发生较大调整:将现行规章中的定座、客票遗失、团体旅客和旅客服务四章内容删除,客票、票价、购票等票务方面的内容进行合并、精简,完善内容后形成修订后的第二章客票销售,并新增航班超售、旅客投诉与举报、信息报告、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五章,此外,定义从现行第一章总则调整至修订后第十一章附则。(具体见附表)

 

 

 

附表 :新旧规章结构对照表

1996年《国内客规》现行版

2019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座

第二章  客票销售

第三章  客票

第三章  客票变更与退票

第四章  票价

第四章  乘机

第五章  购票

第五章  行李运输

第六章  客票变更

第六章  航班超售

第七章  退票

第七章  旅客投诉与举报

第八章  客票遗失

第八章  信息报告

第九章  团体旅客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乘机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行李运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二章  旅客服务

 

第十三章  附则

 

 

(三)主要内容的修订

内容方面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确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监管思路。

在修订过程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作用的总体要求,现行规章中对承运人服务规定过细、管得过死的条款给予了较大幅度的删减和调整。

《规定》不再直接规定客票的有效期及其计算方式、票款的支付方式、多形式客票的销售、托运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逾重行李费托运行李声明价值附加费率标准、小动物运输等属于承运人自主经营范围内的具体标准,都充分放权于承运人,由承运人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其上述经营行为。

第二,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重点。

现行规章制定于民航发展初级阶段,以较大篇幅从定座、购票、退改签和乘机等环节对航空运输流程进行了详尽规定。目前,社会关注的重点已经不再是运输流程,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因此,在修订时选择各运输环节中承运人和消费者易于产生纠纷的节点,着重予以规范。

1.客票销售方面。《规定》删除了现行规章第二章定座,精简、合并第三章客票、第四章票价、第五章购票的内容为修订后的第二章“客票销售”。其中,新增承运人在销售及购票后等环节对旅客运输服务信息的告知义务,充分保护旅客知情权及合法权益。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搭售”等不规范行为,在本规定中明确规范承运人及航空销售代理人禁止默认搭售行为的要求,以保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受侵犯。此外,本次修订还对涉及旅客的义务内容进行调整,删除现行规章关于旅客购票时的地点、证件等条件要求,体现侧重规定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减少旅客的义务规定。

2.客票变更和退票方面。客票变更和退票是旅客投诉中反映较多的问题,此次修订予以重点规范。“客票变更”和“退票”合为一个章节,调整了现行规章条款的结构,并根据运输实践中重点问题对内容予以完善,统一规定了各情形下的变更和退票原则性要求。针对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明确要求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客票退改签规定,更好地保护旅客合法权益。

3.乘机方面。新增了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服务保障设施设备、航站楼商户管理制度、标识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承运人拒绝运输的条款进一步细化,增加拒绝运输后客票变更和退票规定,便于承运人按规定操作。同时,简化了旅客发生误机、错乘和漏乘的相关规定,按照承运人原因和非承运人原因进行区分。还新增了承运人要针对突发疾病旅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4.超售方面。鉴于目前超售是国内外航空公司的普遍市场行为,且旅客对超售方面的关注和投诉也比较多,故新增对出现超售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明确,规定超售时的处置原则、告知解释义务、补偿和退票原则等,确保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信息告知方面。本次修订针对合同自治范畴的内容,放权给承运人根据运输实践在其运输总条件中自行约定,修订后的规章对承运人就其运输总条件的制定、需明确的内容、公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承运人制定相关运输总条件并对社会公布,以此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适应新形势、新问题、新矛盾的监管需求。

《规定》的适用主体包括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网络平台经营者和航空信息企业另外,对于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其航班始发地点或经停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保证规章的可操作性和监管力度。

为了新规章能够切实落地,使得市场主体守法有预期,监管部门执法有依据,《规定》专门增加 “信息报告”一章,对承运人运输总条件的制定、公布、备案的制定和公布提出了相关要求。同时,增加了第九章“监督管理”和第十章“法律责任”,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处罚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新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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