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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渔船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9-07-24 08:35阅读次数:39【文件下载】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渔船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海事积极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依法履职的需要。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已于2018年4月20日起正式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衔接,同时,为加强对渔船检验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明确渔船检验定性、各级管理机构职责、各级渔船检验机构职责、渔船检验重要制度和管理要求,解决渔船检验的突出矛盾,促进渔船检验质量和服务能力提升,保障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改革的具体落实,有必要制定出台关于渔船检验的规章。

二、立法简要过程

(一)调研起草过程

2018年4月底,交通运输部即成立由法制司牵头,部海事局、船级社等单位参加的规章起草小组,启动《规定》的起草工作,并多次到江苏、山东等地调研,听取渔船检验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设计修造企业、经营管理单位和渔民等多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初稿。2018年5月至6月,交通运输部就该稿发农业农村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主管部门、渔船检验机构,有关造船公司、设计单位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单位反馈意见112条,网上公开征集意见114条。我局配合法制司就相关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2019年,按照部统一立法计划安排,改为由我局具体负责《规定》的规章起草和送审工作。我局在前期立法基础上,结合职责划转以来渔船检验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当前地方行政机构改革的推进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规定》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本轮征求意见共收到渔业渔政局,中国船级社,广西、湖南、陕西、重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辽宁、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北京、天津等渔船检验机构以及渔船设计、建造单位反馈意见255条。部内人教司、水运局、安质司均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目前,《规定》的局内起草和审核工作已完成。

(二)比较集中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1.关于规章名称。部分渔船检验机构建议将标题中的“渔船”改为“渔业船舶”。根据部对于渔船检验的管理思路,渔业辅助船舶检验按照商船管理,在检验活动中不存在渔业船舶的概念,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也不再出现渔业辅助船概念。因此规章保留了目前的名称。

2.关于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职责分工。部分地方渔船检验机构、船舶设计单位认为渔船船用产品均由船级社进行检验,船级社建议其仅检验远洋渔船船用产品,福建等地渔船检验机构则认为地方渔船检验机构也可以进行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章中考虑到商渔船的政策一致性及船用产品检验的后续融合要求,维持船级社与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均可进行船用产品检验的检验的规定。

3.关于营运渔船的异地检验。部分渔船检验机构建议,将因故无法回船籍港的营运渔船“应当”由营运地或者维修地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修改为“可以”由营运地检验。也有部分渔船检验机构支持这些船舶强制异地检验。为了便利渔民开展渔业活动,减轻渔船检验负担,保留了目前渔船异地检验的规定。

三、规章主要内容

《渔船检验管理规定》共8章46条,各章分别是总则、渔船检验机构和人员、检验业务范围、渔船法定检验、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各方职责。明确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渔船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强化地方政府船舶检验的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国内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渔船检验机构应当承担渔船检验和下级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渔船检验机构性质和渔船检验人员要求。渔船检验机构是指渔船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包括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渔船检验机构。渔船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交通运输部有关渔船检验人员的适任管理的要求等。

(三)明确渔船检验业务范围以及业务范围的核定。考虑商船、渔船检验机构的融合,在业务范围的划分上参照《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划分为A、B、C、D四类,并对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的核定做出了系统规定。

(四)明确了渔船法定检验相关内容。对渔船法定检验的概念做了规定,同时为了便利渔业船舶进行检验,明确了不能回船籍港渔船营运检验、临时检验异地检验的制度。

(五)明确了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相关内容。渔船检验技术规范由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部批准后公布施行。船长小于12米的渔船,省级渔船检验的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检验技术规范。

(六)明确了检验监督管理要求。对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对设计、制造、改造单位的监督要求、对检修、检测、图纸评审单位的技术条件控制和安全质量监督等制度性要求。同时,明确了不得受理检验、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注销渔船检验证书的具体要求。

(七)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渔业辅助船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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