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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证监会发布时间:2019-07-26 17:15阅读次数:79【文件下载】

 

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自综合治理以来,我会陆续完成问题公司风险处置、证券账户规范、客户资金三方存管、营销人员管理、营业网点清理规范、非现场开户推广、外部接入系统规范等各项基础性工作,证券经纪业务监管框架逐步建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普及,证券经纪业务快速发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投资者数量与从业人员持续增长,投资者交易较为活跃,投资者资产规模明显扩张。但是应当看到,证券经纪业务发展与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定义缺乏规定。现行法规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定义没有明确界定。各方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内涵与外延认识差异较大,不利于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与认定、打击非法证券经纪活动。

二是证券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作为连接广大投资者与证券交易场所的重要中介,理应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市场平稳运行、满足投资者多元化交易需求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从实践看证券公司对此认识不尽统一,大多数公司将经纪业务简单定位于交易通道,向投资者提供的专业服务严重不足。

三是现有业务规则体系不完善。证券经纪业务缺乏统一的部门规章,现有规定散见于证监会、交易场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的文件之中,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有效统筹,部分监管要求明显滞后,无法满足业务规范运作的需要。

二、起草思路

本次起草,主要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是引导行业回归业务本源。围绕为投资者提供专业证券交易服务的核心定位,力求对证券公司营销客户、了解客户、适当性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做出较为系统的规范,引导证券公司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

二是提升经纪业务运作规范程度。从管理客户、管理交易、管理人员等多个角度入手,强化内部管理与外部追责,着力加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和违规追责措施,弥补行业在处理场外配资、“飞单”等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已经暴露出来的业务管理“短板”,进一步消除市场混乱。

三是留出经纪业务未来发展空间。适应科技发展与业务转型需要,明确证券公司与互联网机构等第三方合作的原则要求、不再强调账户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方式,同时就证券公司同业合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为未来降低业务同质化、实现证券公司功能差异化、探索发展成熟市场较为普遍的主经纪服务留出了空间。

三、主要内容

一是首次尝试对证券经纪业务作出界定。参考《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等规定,明确委托关系本质,把握核心环节,为打击非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了明确规则依据。

二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维护投资者信息知情权、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等,从交易佣金收取、客户资产保护、对账单提供、转销户办理、投诉处理等具体事项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三是全面规范主要业务环节。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营销、开户、交易、结算等环节作出了规定,特别是针对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异常交易监控作出了具体规范。

四是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从隔离墙建立、人员管理、组织保障、合规稽核、信息系统、营业场所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明确了相应的行政监管与行政处罚措施,落实“双罚”原则,除规定了公司责任外,还明确了对相关个人的责任追究,避免出现公司和投资者受损失、责任人不需担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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