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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9-07-30 08:10阅读次数:42【文件下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我部组织起草了《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背景和过程

(一)工作背景。

近年来,我部印发了《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不断建立健全岸电标准体系,修订了《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明确了分阶段、分类型、分区域的岸电使用要求,财政部会同我部出台了中央财政岸电奖励政策,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岸电电价支持政策和港口企业等岸电经营单位可收取电费的政策,我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部署,落实法律规定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岸电要求,明确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尽快制定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部门规章。

(二)起草过程。

2018年9月部水运局组织部规划院等单位对《办法》立法思路进行了专题研究,起草完成《办法》草案,与国家能源局、有关省厅和相关专家进行深入讨论,会同部法制司、海事局赴深圳、上海等地开展了专项调研,并多次在局内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征求了相关司局的意见,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重点解决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岸电问题,主要包括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要求及监督管理等,同时考虑到规章的完整性,《办法》对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船舶加装受电设施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办法》包括5章42条,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主要包括目的、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鼓励政策等。

建设和使用。主要包括码头和船舶岸电(受电)设施建设要求,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外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相关要求。

服务和安全。为了保障船舶靠港正常使用岸电,提出包括使用流程、信息记录、设施维护、事故应急、检查制度、信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

附则。主要包括名词解释和施行时间等。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岸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的管理职责划分。

《办法》从推进行业环境保护、减少船舶污染排放的角度,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岸电建设和使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其中码头岸电设施的建设和向船舶提供服务、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船舶加装受电设施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考虑到使用岸电是建设船舶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涉及船舶受电设施的加装、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实施监管。

港口岸电设施除了具有码头附属设施的属性外,也具有电力设施属性,因此本办法规定了岸电设施的建设、使用以及经营行为还应符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要求,附则中对电力设施相关监管的衔接性条款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应当优先”使用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要求“船舶靠港应当优先使用岸电”,经深入分析,并征求了部分专家和管理部门的意见,“应当优先”是指与使用燃油相比,岸电具有优先地位,即当船岸均具备岸电使用条件时,且不使用其他有效替代措施,使用岸电就成为必选措施。同时,考虑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释义中“优先使用岸电”体现的“差别对待”“鼓励引导”的思路,结合去年底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中有关要求,《办法》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在沿海排放控制区具备岸电设施的码头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排放控制区具备岸电设施的码头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并鼓励其他情况下船舶靠港使用岸电,附则中对有效替代措施进行了说明。

(三)关于船舶加装受电设施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新建码头明确了同步规划、建设岸电设施的要求,并要求已建码头要逐步实施改造,新修订的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也对新建船舶分类型提出了受电设施同步配备要求,上述内容《办法》已进行了衔接。已建船舶主要依据《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从推进减少船舶排放、与IMO相关要求衔接的角度,对达不到相关排放标准的船舶提出了加装受电设施要求,《办法》与之保持衔接。

(四)关于监管要求。

《办法》对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对岸电(受电)设施建设、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监管内容和方式,明确可以通过相关文书查阅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管,提出了岸电纳入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体系的要求,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相应的责令限期改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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