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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19-07-31 23:15阅读次数:98【文件下载】

 

一、编制背景

标准样品是实物标准,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文本标准一起构成完整的标准体系。

我国标准样品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我国国家标准样品数量已达3518涉及冶金、有色、化工、环保、建材、轻工等多个领域,在保证文本标准的有效实施、提升产品质量、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年原国家标准局批准发布的《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国标发(1986)004号文),把我国标准样品的行政管理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标准样品制作的技术要求,为我国标准样品的管理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转化ISO指南文件,先后批准发布了GB/T 15000《国家标准样品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作为标准样品管理的技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出“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国家标准,一般应在审查国家标准前制备相应的标准样品”。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相继出台了《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程序》、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管理程序管理文件。上述法律、规章和标准为我国标准样品的有序发展奠定了制度和技术基础。

我国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样品委员会(ISO/REMCO)的P成员,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代表中国参与ISO/REMCO的活动,并组织国内专家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2015年,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拉开了标准化改革帷幕,建立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特别是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标准化管理体制方面做出了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调整,并在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明确了标准样品的法律地位。为促进《标准化法》的有效实施,急需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986年颁发的《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距今已三十多年了完全不能适应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的需要。同时针对标准样品审批周期长、管理薄弱、未能形成闭环等问题,需要在管理制度方面加以完善。为加强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工作,促进国家标准样品工作的有序开展,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列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编制主要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后,加快推进《办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专家起草组,并组织中国标准化协会、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技术组织,采取实地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国家标准样品管理、研制、销售、使用等不同类型的单位进行了专项调研,多次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办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于2019年5月向相关行业协会、研制单位、检验机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部分直属事业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共收到166条意见,其中采纳93条,部分采纳25条意见,未采纳48条。经与有关单位充分沟通,并经起草专家组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立项、研制、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批准发布、应用监督与后评估和附则。对国家标准样品全过程管理的各阶段要求与各方职责做出了规定。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

(一)缩短了国家标准样品立项和审批周期

1.增加了立项频次。明确了国家标准样品研制项目立项采用随时申请,定期评估的方式。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每个季度末组织专家对研制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评估,立项评估频次提高到每年4次。(十四、第十五条)

2.简化复制项目计划立项程序。国家标准样品复制项目不同于研制项目的立项程序,采用备案制度。即由原研制单位提出复制申请,经审核确认,给出复制项目编号。(第十八条)

3.建立应急标准样品计划项目立项的快速申请渠道,提出“急需项目可以视情况缩短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少于7日。”(第十六条)

(二)提高了技术评审的科学性

《办法》规定技术评审可视项目情况采用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与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审应当重点审查研制工艺和过程数据的真实性。明确了对某些技术指标有异议时,可安排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测试。同时还增加了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技术评审结论的整改情况进行技术审核的规定,确保技术评审的科学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实现闭环管理

《办法》中除对立项、研制、技术评审和技术审核、批准发布做出要求外,还增加了对国家标准样品批准发布后的应用监督与后评估等内容做出了规定。涉及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全链条的各个环节,实现了闭环管理。(第七章)

(四)增加试点示范的有关内容

国家标准样品试点示范工作是推广国家标准样品工作经验,促进国家标准样品应用的有效手段,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法》中提出了国家支持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工程、重要支柱产业及民生关注的重点领域开展国家标准样品试点示范工作,从而有效促进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和推广应用。(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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