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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立法四局发布时间:2019-08-02 08:45阅读次数:214【文件下载】

 

一、制定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农产品和食品,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但归根到底是产出来的,要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监管体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大力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夯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直接关系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耕作栽培方式改变和农作物复种指数提高,农作物病虫害呈多发、频发态势,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疫情时有发生,现行的一些制度规范难以适应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亟需通过立法明确防治责任、规范防治规程、完善防治方式、强化保障措施等,为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我们收到此件后,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研究机构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对防治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分类管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责任。

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二是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和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病虫害发生时,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病虫害严重发生或暴发时应当及时报告。(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是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分类管理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严重发生或者暴发时的防治责任作区分规定。明确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二类、三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建立全链条防治制度。

对病虫害防治的监测预报、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建立病虫害监测制度,对监测网络建设管理、监测组织实施、监测设施设备运行保护、监测信息报告、病虫害预报发布等作出规定。病虫害的监测预报是开展病虫害精准防控、科学用药的重要基础,为了加强病虫害监测预报,落实责任,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相应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损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重新建设。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并规定了监测的具体内容以及病虫害预报信息的发布责任等内容。(第二章)

二是规范病虫害预防控制制度,对预防控制方案制定、防治体系建设、防控措施实施、灾情调查与报告等作出规定。统筹考虑病虫害预防的各项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第三章)

三是建立病虫害应急处置制度,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实施等作出规定。根据病虫害应急处置的客观需要,明确相关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在职责范围为做好相应工作。(第四章)

四是规范防治方式,对推广应用绿色防控技术、先进施药器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等作出规定。考虑到新技术的使用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和支出,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器械等,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研究、依法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优先鼓励和扶持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规范专业化服务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专业化服务组织监督管理和扶持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第三十一条)

二是明确专业化服务组织、田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考虑到田间作业的实际需要和特点,规定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是明确专业化服务组织防治作业要求,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用品等。为提高田间作业人员应对事故、意外伤害等的风险抵抗力,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国家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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