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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时间:2019-08-25 23:50阅读次数:205【文件下载】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令)自201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资质认可、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技术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职业健康工作进入新时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一是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主体随之调整。二是2016年、2018年《职业病防治法》两次修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功能定位、管理部门发生变化。三是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程序、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急需改革完善。四是工作实践中有效管用的举措,需要提升为制度规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经深入研究,组织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专家专题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起草原则。一是贯彻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明确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与资质认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工作有机衔接。三是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52条,分为总则、资质认可、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与50号令相比,主要有五个方面变化:一是调整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二是简政放权,改革了资质申请条件、认可程序和内容。三是细化了技术服务行为规范,明确了技术服务责任制、数据溯源、信息公开等要求。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监管职责和方式等。五是明确了违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主体。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乙级、丙级资质优化整合问题。50号令设置了甲、乙、丙三个等级。按照“放管服”改革关于适当压缩资质等级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资质管理效能,并综合考虑丙级机构服务区域小、业务范围窄、综合技术能力不足、生存发展困难等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将乙级、丙级整合为乙级。

(二)关于煤矿(乙级)资质改革问题。由于煤矿安全及职业健康监察实施垂直管理体制,50号令及其配套文件明确设立煤矿(乙级)资质,规定该资质由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委托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可。本轮机构改革,煤矿(乙级)资质管理等职责划转到国家卫生健康委。鉴于该资质设立的体制背景已发生根本性变化,且该资质一直由省级主管部门认可、与其他乙级资质无本质区别,本次修订将煤矿(乙级)资质整合到乙级资质中。

(三)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问题。考虑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属两类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审批层级不同、执业内容及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等实际情况,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规范范畴,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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