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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立法四局发布时间:2019-10-08 10:26阅读次数:2027【文件下载】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地震人员伤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严格,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大量老旧建设工程、农村住房缺乏抗震措施,应对地震风险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责任体系不完善。四是建设工程抗震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需要相关政策支持。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将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为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军事建设工程的抗震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条、第五十条)

(二)关于勘察、设计和施工。一是规定建设工程应当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二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方责任。三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第二章)

(三)关于鉴定与加固、维护。一是规定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二是规定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三章

(四)关于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一是规定加强对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农村建设工程抗震性能。二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发放实用抗震技术图集,加强指导和服务。三是规定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等,应当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四章)

(五)关于保障与扶持。一是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支持。二是规定国家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第五章)

(六)关于监督管理。一是规定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二是规定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六章)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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