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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说明

来源:气象局发布时间:2019-11-04 11:04阅读次数:179【文件下载】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中国气象局取消了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并对外发布公告(2019年第1号)。为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修法工作,我局启动了《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根据取消的证明事项,删除了对应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条件和材料做了进一步完善。

(一)《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删除了气象信息服务企业备案对应的申请材料。(第八条)

(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删除了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对应的申请材料。(第八条)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删除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对应的申请材料。(第五条)

(四)《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5项证明事项:“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文件或承诺”“迁建台站立项批复或所需经费相关文件”“城市(镇)总体规划图及其批复文件,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删除了气象台站迁建审批对应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条件做了进一步完善。(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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