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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19-11-13 10:10阅读次数:167【文件下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加强和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立法任务分工和进程安排表(2016-2020年)>的通知》(国能综法改〔2017〕110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原电监会2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工作,研究起草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自2010年3月实施以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在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效,持证经营的市场主体格局基本实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相继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实施了证照分离”、行政审批标准化及“最多跑一次”等多项创新实质举措,对进一步完善改进许可管理工作、优化提升许可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办法》颁布实施已近十年,其间经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上位法律法规修订调整等重大变化,《办法》中关于许可实施机关、申请条件及材料、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内容存在上位法律依据不充分、与“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其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不相符等问题,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工作的需要。鉴于上述原因,对《办法》开展修订工作十分必要。

二、修订工作原则

(一)重点明确。针对《办法》中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律依据不符或未体现“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的条款内容开展重点针对性修订。一是根据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成果,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信用监管规范性内容;二是紧密结合行政许可标准化、审批服务便民化以及证明事项清理等“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对涉及许可证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规范性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三是紧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办法》中规定的出租出借许可证、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施工等法律责任内容依法予以调整完善。

(二)依法依规。《办法》修订内容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针对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发布的各类法规、决定及规范性文件,确保增加、修改以及删除的条款内容均有法可依、有可循。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办法》修订共涉及条款27条,其中修改调整23条,整体删除3条,单独增加1条。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办法》修订稿包括“总则”、“分类与分级”、“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七章,共四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简化申请材料,缩减办理时限。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持续简化许可证申请材料,取消了《办法》中对净资产、经营场所等申请的要求;同时,进一步缩减申请人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许可证毁损及遗失补办等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二)厘清监管职责,突出信用监管。一是紧扣资质许可管理职能定位,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必要的梳理调整,并增加了对持续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监管内容;二是在总结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相关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以及开展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等创新型监管手段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严格依法依规,完善处罚措施。依据最新修订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出借许可证、无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了重新梳理,调整并明确对上述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相关罚则;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增加了对转包及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处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