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四次修订后,已不再包括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相关内容,部分分离出来的仍需采用运行合格审定手段实施行政管理的运行种类的审定原则、标准和程序尚未归入其它运行规章,缺乏承载主体。另外对于实施非商业的农林喷洒和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的运行主体需要遵守的一般安全性规则暂未纳入其它规章管理范畴。
鉴于以上问题,需要制定《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确保对风险较大的特殊运行种类的监管不缺位,闭合管理链条,确保通航安全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宗旨
规章制定的指导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 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思路,按照“两个框架”(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的政策要求,以运行风险为分类依据。
规章制定的宗旨:完善规章体系,覆盖基本事项,确保最低要求,充分激发活力。
三、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本规章主要制定内容包括:
1、明确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和商业跳伞服务飞行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包括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核发和管理等。
2、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施非商业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无需按照本规章进行审定合格,但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3、将原CCAR-91部对于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相关规定转移至本规章。
4、新增对提供商业跳伞服务的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进一步细化对跳伞活动的相关运行规则要求。
制定本规章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四、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内关于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审定要求和运行规则基本由原CCAR-91部相关部分转移而来,已经过多年通航安全监管实践的检验,在成熟度和可操作性上均不存在问题,可与重构后的通航法规体系有效衔接。提供商业跳伞服务的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借鉴美国FAA的相关规章,经过调研和文献研究,确认该类规定已在美国实施多年,效果良好,可确保在不过度增加运营人审定负担的前提下,有效提升高风险商业跳伞运行的安全裕度。
《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6)的颁布实施,可以无缝衔接CCAR-91部修订后的条款要求,符合“两个框架”的基于风险的模块化管理思路,确保通航法规体系重构后局方管理的事项“不缺位”和“不越位”,以最低限度的条款要求管住基本运行风险,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相关要求。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制定工作启动:2019年2月至8月,飞标司制定小组根据前期行业咨询与反馈的意见,启动《特殊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制定工作,并确定制定计划。前期经过与法规司的探讨,制定小组数次组织专项研讨,并经过飞标司领导集中审阅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全行业意见:2019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对<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等三部民航规章征求意见的通知》(局发明电[2019]2162号),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空管局、运行监控中心、民航大学、飞行学院、管干院、航科院、校验中心,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协、民航飞行员协会、航驾协会征求意见。各地区管理局积极组织所辖单位,开展意见征求工作。到截止日期,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或个人15个,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15个,收到建议或意见共47条。
形成送审稿:由司领导主持,制定小组于2019年10月期间,针对梳理每一条建议或意见进行认真客观的研究,开展数次讨论。最终确定采纳征求意见37条,未采纳10条。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