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草案说明

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体育总局发布时间:2019-11-14 08:50阅读次数:245【文件下载】

 

为深化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总局党组要求,政法司牵头研究制定新的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2014年国务院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以来,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开展,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有力推动了体育事业的发展。然而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违规办赛、低质办赛、操纵比赛、虚报信息、消极比赛、使用兴奋剂等不良现象和伪造成绩、行贿索贿、赛场暴力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暴露了当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公开、有效监管难办赛参赛不规范执法依据不足缺乏信用管理缺少工作协同等问题为此,总局党组今年决定由政法司牵头研究制定新的部门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总局令印发。

自3月份以来,经过多次专题调研,认真起草、反复修改,我们完成了《办法》草案的起草,于6月份书面征求了全国各省区市体育局的意见,在7月份召开的全国体育政策法规处长会议上再次进行了集中研究讨论,8月初将修改后的《办法》草案书面征求了总局各厅司、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改革试点项目协会意见。对于相关单位提出的相对集中的问题,于9月初召开专题座谈会,进一步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做了相应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二、《办法》的主要思路

《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办人民满意体育的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部署,积极响应开放办体育、全社会办体育的号召,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体育工作实际,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发挥体育协会的作用,注重对体育赛事活动的规范、监管和服务,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章46条。第一章总则提出了管理范围、管理主体、管理原则等基本要求。第二章主要规定了赛事活动的申办和特殊赛事活动的审批。要求赛事活动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除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外,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亚洲”“国家”“世界”“国际”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第三章规定了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各自的权力义务做了界定,对赛事活动组织的基本程序、赛事活动参与人员的行为准则做了要求。第四章规定了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内容,包括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各级体育协会,体育部门在资金、项目、目录等方面提供服务,体育协会在标准、规范、技术、规则等方面提供服务。第五章规定了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包括各级体育部门的“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各级体育协会对赛事活动的等级评定,主办方和承办方的自我管理,反兴奋剂机构的专项检查等。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依法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包括警告、罚款等。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