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草案说明

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第六次修订的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19-11-14 08:50阅读次数:681【文件下载】

 

中国民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次修订于2017年9月4日由交通运输部正式公布,自2017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各合格证持有人已陆续完成补充合格审定工作,按照新的规章要求实施运行根据补充合格审定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行业意见,为了解决部分条款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立法本意,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组织对《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下面将本次主要修订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管理人员和机构

为了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内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的现状,在121.43条中调整并明确了总工程师兼职的要求。

二、副驾驶进入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资质能力建设,将组类II副驾驶的进入条件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从不得少于500小时提高到了不得少于800小时

三、疲劳管理

根据我国航空公司机队客舱构型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调整了3级休息设施的定义,以符合运行实际另一方面,也根据航空公司排班的实践情况,增加机组疲劳管理的限制,避免出现连续5天飞行的情况。

四、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

随着航空器和发动机的技术发展以及可靠性的不断提高,根据当前实际的运行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飞行运行安全水平,将延程运行中对发动机空中停车率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0倍。

通信和导航设施

调整了121.629条款的适用对象,从国际定期载客扩大到包括国际、国内在内的所有定期载客运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航空公司运行的灵活性。该调整主要是基于机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能力和航空公司运行监控能力提升的考虑,具体如下:一是卫星电话装机已逐渐从原来的宽体机普及到窄体机,宽体机多用于国际运行,窄体机多用于国内运行,如此一来自然需要将国内运行一并纳入考虑;二是航空公司机队基本全部具备ACARS、ADS-B和星基导航能力,即便卫星电话故障航空公司仍可对运行实施全程监控。

 

Public Legal Services of China
中文域名:12348中国法网·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