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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来源:证监会发布时间:2019-11-15 17:25阅读次数:204【文件下载】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新情况,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完善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按照我会今年立法计划安排,我们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的机构,是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者,其规范发展对期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是规范期货交易所的基础性规章,自2002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期货交易所的规范运作。随着我国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办法》:一是期货交易所相关内部治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需进一步完善,以满足市场规范发展要求;三是国际组织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相关要求需在国内监管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四是期货交易所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等相关业务规则需要进一步优化。

二、修订原则

此次《办法》的修订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合理定位。《办法》定位为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的部门规章,主要明确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要求,强化对期货交易所的履职问责,对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提出原则性要求。二是注重总结实践经验。认真梳理和提炼总结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和一线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将其上升为规章层面。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期货交易所发挥一线监管职责中面临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一是优化会员大会召集、表决方式等规定,提高相关规范科学性。二是明确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其章程的规定,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三是增加监事会组成、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内容。四是明确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会员资格费。五是增加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

(二)完善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防范市场风险。一是增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二是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明确调整保证金、手续费以及交易限额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三是期货交易所应当明确会员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并通过多种方式督促会员规范运作,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四是规定期货交易所应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会员未履行管理责任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五是增加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标准和要求。六是明确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对市场各参与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并要求期货交易所应明确自律处分的类型、适用情形以及适用程序等。

(三)增加对外开放相关规则,夯实国际化的制度基础。一是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二是原则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结算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明确期货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框架下,开展跨境业务合作,实施跨境管理,处置跨境市场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提高市场运行质量。一是原则规定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服务实体经济。二是明确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应当在行情发布、机柜托管、信息系统接入、订单报送等方面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对相关服务合理定价并予以公开。三是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并规定会员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四是完善违约瀑布规则,明确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部分风险准备金、未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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