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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时间:2020-03-10 10:55阅读次数:3653【文件下载】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引导和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主要内容

《办法》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设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监督管理主体

第二章审查审核条件,设条,明确了受让人资格条件项目条以及流转合同中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审查审核程序,设条,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审查核实

第四章风险防范,设条,明确了项目开发规模控制、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合同管理事中事后监管,以及信用管理等。

第五章附则,设条,明确了林权收储资格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流转管理费用的条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

重点事项说明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以及第四十九条规定,林地经营权分为从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林地经营权,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经营权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已经对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作出了详细规定,本《办法》没有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获得该类林地经营权纳入适用范围。另外,新修订的《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一部分林地,可以流转林地经营权,《办法》将此类林地经营权流转纳入了适用范围。

关于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既要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投资,促进林业发展,又要规范经营行为,避免林农利益受损,《办法》规定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条件、项目审核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为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挤占农民就业空间,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林业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林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林地的面积规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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