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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时间:2020-03-16 09:55阅读次数:1981【文件下载】

 

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工作,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根据《行政许可法》、《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部起草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需要。《条例》是我国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条例》,取消了研制发射设备的核准,豁免了生产或进口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的型号核准,明确了取得型号核准的条件,增加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备案等管理内容。为了有效贯彻落实《条例》要求,需通过制定《规定》对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

制定《规定》是从源头消除干扰隐患的需要。无线电发射设备广泛应用于国防、航空、航天、救灾、气象、交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领域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是设置各类无线电台及查处无线电干扰的依据,对于从源头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不当设计、制造或使用,均有可能造成有害干扰,为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确保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亟需出台《规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一是明确了应当申请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范围(第五条);二是规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许可程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三是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型号核准的技术检测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方式确定,并委托承检机构进行(第九条);明确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型号核准证的有效期(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建立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调整微功率设备目录和技术要求(第二十条);二是规定生产、进口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办理型号核准,但应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其使用不得对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能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管理。一是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向海关办理手续(第二十五条);二是规定为申请型号核准需要进行设备检测以及举办体育比赛、展览展示、科学试验等活动而需要临时进关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需要办理临时进关批准手续,并规定了其条件、材料和和审批主体(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四)监督检查。一是建立无线电发射设备随机抽查制度(第三十三条);二是规定注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形(第三十五条);三是建立型号核准有关信用管理制度,设立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明确了列入和移出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条件(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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