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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证监会发布时间:2020-04-28 14:40阅读次数:98【文件下载】

 

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工作,证监会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试点经验,在现行持续监管规则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做出针对性制度安排。

二、主要内容

《持续监管办法》共八章三十五条,主要规范公司治理、持续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重点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现行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监管办法》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差异化要求,明确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持续监管规则与《持续监管办法》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二)公司治理

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持续监管办法》要求该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持有人资格、表决权数量比例、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并遵守交易所规则。

(三)信息披露

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持续监管办法》在现行一般性披露要求基础上,强化行业信息披露,充分揭示经营风险。同时,借鉴科创板经验,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允许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时暂缓披露。

(四)股份减持

授权交易所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以及重大违法触及退市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减持做出规定,同时适当延长未盈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五)重大资产重组

《持续监管办法》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上下游;明确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实施注册制,由交易所审核并制定具体审核标准、程序。此外,针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发行定价机制等事项,《持续监管办法》做出特别规定,以提升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六)股权激励

为进一步提升股权激励制度的灵活性,《持续监管办法》扩大创业板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范围、放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提高激励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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