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草案说明

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农业农村部发布时间:2020-05-20 08:45阅读次数:135【文件下载】

 

    一、修订背景

    现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对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行为、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推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求,国家研究提出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先打后补”政策,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并取得积极进展。现行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只能将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给推广“先打后补”政策带来一定不便。适应下阶段全面推行“先打后补”政策需求,我们组织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重点调整现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方式,与“先打后补”政策做好衔接,推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对兽用生物制品经销机制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冷链运输要求,进一步保障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放开国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营实施“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需要方便、及时地购买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现行办法的经营限制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防控工作需要因此,征求意见稿允许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再区分强免与非强免)销售给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使用者,也可授权经销商销售。

    (二)优化兽用生物制品经销机制现行办法规定经销商只能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不得销售给其他兽药经营企业。此规定与我国当前养殖分散模式不相适应,不利于养殖场(户)就近购买。因此,征求意见稿允许两级经营,一级经销商可向二级经销商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一级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均可向养殖场(户)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通过拓宽二级经销商覆盖范围,方便养殖场(户)就近购买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增加冷链贮存运输和追溯管理要求兽用生物制品的贮存、运输条件直接影响兽用生物制品质量,进而影响免疫效果,近年来的监督检验结果也显示在经营使用环节多次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为强化冷链管理,确保兽用生物制品质量,征求意见稿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冷链贮存运输制度,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时,均应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同时,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追溯管理要求,要求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国家强免疫用生物制品采购、分发单位均应及时上传相关数据信息。

 

 

Public Legal Services of China
中文域名:12348中国法网·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