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草案说明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证监会发布时间:2020-05-15 17:30阅读次数:107【文件下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按照现行《首发办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至多1个月,在实践中带来了企业集中申报、审核过程中集中过期的现象,对发行审核平稳有序推进及新股发行常态化带来了一定影响,亟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完善相关规则,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不断提高股权融资比例,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结构调整,助力国民经济发展。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为兼顾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用性和便利性,确保发行审核工作的连续性。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特此说明。

 

Public Legal Services of China
中文域名:12348中国法网·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