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民航局冯正霖局长关于加强“三基”建设的总体要求,配套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实施,进一步规范维修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提升维修人员资质能力,夯实安全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在前期收集行业反映情况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完成CCAR-147R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一)修订背景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自2005年12月3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维修培训机构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维修培训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各行业对于维修培训需求的升级,原有147规章体系和内容等已经不能满足发展需要。为配套CCAR-66R3的实施,同时做好维修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政府服务工作,启动了CCAR-147R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在前期开展调研,听取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2019年6月启动了修订工作,并广泛听取了行业协会——中国民航维修协会的147分会成员意见,于8月下旬初步定稿,后续根据CCAR-66R3部的修订情况进行了微调,于2020年3月定稿。
二、主要内容
CCAR-147R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共分为七章共36条。其中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形式、培训类别。
第二章: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包括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条件、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审查和颁发、特殊批准和认可、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维修培训机构的变更。
第三章: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的要求
包括设施设备要求、人员要求、培训大纲、培训实施规范、培训质量控制、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档案和记录、培训机构管理手册。
第四章:机型、发动机培训机构的要求
包括设施设备要求、人员要求、培训大纲、培训实施规范、培训质量控制、培训考核和培训合格证、档案和记录、培训机构管理手册。
第五章:监督管理
包括培训机构的权利、义务、年度报告和信用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包括不能保持本机构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要求、维修培训工作不满足经批准或认可的培训大纲、不如实向局方报告要求的信息等。
第七章:附则
包括术语和定义、生效和废止。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规范有关行政许可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进行有关申请
为充分发挥培训机构的质量体系的自我管控作用,降低企业成本,缓解监察资源紧张的问题,将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期由原来的国内单位长期有效、国外/地区单位有效期2年统一调整为3年。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范细化明确有关审批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
(二)强化分级分类管理理念,细化明确对于培训机构的具体审定标准和规范
上一版规章颁布后,中国民航开始了对维修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和监管,但由于实际运用经验不足,上一版规章对于培训机构在设施设备、人员、培训实施规范、质量控制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不够明确和细化,在本次修订中,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对绝大部分指标进行了量化或技术指标,以便于培训机构准备以及监察工作的开展。
(三)紧扣维修行业实际需求,允许单设发动机培训课程
航空发动机是飞机的核心部分,为充分发挥发动机制造厂家的技术优势,提高发动机维护水平、保证发动机维修质量、同时便利广大维修人员灵活选择培训机构,允许培训机构单独开设发动机培训(不带机身)课程。
(四)积极落实国家和民航关于“校企合作”有关要求
维修行业对人员的实际技能和经验要求较高,为促进维修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对于培训教员明确了航空器维修执照和维修经历的要求,同时鼓励培训机构与维修机构合作,聘用其有经验的人员作为教员。
(五)明确细化维修培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明确维修培训机构的具体责任、权利,强调维修培训机构的内部质量控制职责,赋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持续优化培训管理。
(六)重视维修人员培训信息的采集和分析
要求维修培训机构加强对于教员、学员档案和记录的管理,旨在精确统计维修人员的培训情况,为后期的智能化颁发执照构建基础数据基础,也便于后期进行大数据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准确依据。
(七)加强行业诚信管理,明确罚则
为落实国家和民航局关于加强征信管理的要求,对于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则开展培训以及不配合局方监察和调查的行为,明确加大了处罚力度。
(八)大力支持通用航空发展
为降低通航培训成本,缩短培训周期,吸引更多人员参与通航维修,对于众多的通航常见机型,培训只要求完成该类别航空器执照适用的模块,不再机械地限定培训学时要求。
三、意见收集情况
CCAR-147R1《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航空公司、CCAR-145维修单位、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以及维修人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有关意见进行了汇总、研究与协调,并采纳了部分合理建议。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