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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起草的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0-09-15 10:00阅读次数:31【文件下载】

 

修订《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仿印办法)于2020年被确定为交通运输部规章二类立法计划。国家邮政局于2016年5月启动仿印办法修订工作,在认真调研、广泛咨询、深入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仿印办法是原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发布之日施行的部门规章。现行仿印办法施行以来,对保障邮政通信生产、维护邮资凭证的发行秩序、加强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发挥积极作用。但随着2005年邮政体制改革、2009年《邮政法》实施等重大行业变革和国家法治环境变化,现行仿印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市场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适应当前的三级邮政管理体制。现行仿印办法规定的两级管理体制(国家级和省级)与当前的三级管理体制不符,未能合理配置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资源,提升工作效能。二是缺乏对仿印邮票图案审批的系统规定。现行仿印办法制定当时,《行政许可法尚未出台后者的立法精神、实施程序等未在现行仿印办法中全面体现,未能充分落实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已决定取消“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材质鉴定”这一中介服务事项,现行仿印办法应据此修订。四是缺少全面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现行仿印办法存在一定“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没有突出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的监督检查职能,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对仿印邮票图案的监督管理,尽快修订现行仿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指导原则

在现行仿印办法修订过程中,我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紧密围绕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实际,注重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在修订现行仿印办法时,注重与《邮政法》《行政许可法》、《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对上位法规定较为原则的条款,注重结合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实际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二)体制理顺原则。在修订现行仿印办法时,根据当前的邮政管理体制,结合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工作实际,适当调整当前仿印邮票图案行政审批机制,合理厘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职权职责,把该下沉的工作沉下去,做好衔接。

(三)市场开放原则。在修订现行仿印办法时,注重探寻仿印邮票图案相关经济活动的规律,摸清实际发展需求,消除中现行仿印办法中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制度规定,同时确立一些新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有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监管完善原则。在修订现行仿印办法时,结合当前简政放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治理和市场监管改革实践的背景,结合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实际,积极落实相关文件的要求,尝试完善、创新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领域中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适用范围。现行仿印办法第三条明确,“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是邮票的基本特征之一,具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修订草案从监督管理的角度,紧扣邮票图案主题,强化内容特征,弱化发行主体特征,更符合监督管理主旨。(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

(二)调整仿印邮票图案管理体制。2012年,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设立依法对本辖区内的邮政市场实施监管。现行仿印办法规定的仿印邮票图案两级管理体制(国家级和省级)与现行的三级邮政管理体制不符,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的仿印邮票图案监管职责。(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

(三)下放仿印邮票图案审批权限。十八大以来,国务院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推进邮政管理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修订草案将多数仿印邮票图案事项的审批管理工作委托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

(四)建立审批动态调整机制。修订草案首次提出仿印邮票图案审批的动态调整机制,“国家邮政局可以公布、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的邮票图案范围”以及“公布仿印邮票图案免审目录并适时调整”。(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第二款)

(五)完善仿印邮票图案审批流程。现行仿印办法公布实施早于《行政许可法》,后者的立法精神、实施程序等未在仿印办法中全面体现。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仿印邮票图案审批流程和程序,细化审批条件和标准,明确办理时限,较好地落实了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的相关要求,有利于当事人知悉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六)取消邮政管理部门对仿印邮票图案制品的监制职责。现行仿印办法确立邮政管理部门对仿印邮票图案制品的监制职责,作为仿印邮票图案审批管理的延伸;监制职责中设置“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材质鉴定”这一中介服务事项,间接提高了民事主体从事相关事项的门槛。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修订草案取消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制职责,清理了相关中介服务事项

(七)强化仿印邮票图案监督检查。传统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后不管、以罚代管在很大范围中存在。现行仿印办法未对仿印邮票图案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修订草案对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要求、举报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八)完善仿印邮票图案法律责任。现行仿印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一部分源于邮政法实施细则一部分是规章自设。修订草案设置法律责任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考虑:一是调整,对与上位法(主要是2009邮政法)不符按照上位法规定;二是维持,现行仿印办法设置法律责任符合当前实际的,予以维持;三是新增,即对修订草案新增违法行为的处理。(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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