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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自然资源部发布时间:2020-09-30 09:00阅读次数:50【文件下载】

 

一、必要性

测绘资质管理是依据《测绘法》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工程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实施25年来,在规范测绘行业秩序、提高测绘工作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2017年《测绘法》修订实施和“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测绘行业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是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划分过多过细。现有测绘资质分为4个等级和10个专业范围,下设55个子项,测绘资质类别等级共有138项,亟需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幅压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有关要求深化测绘资质改革。  

二是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部分内容亟需按照《测绘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测绘法》对测绘资质申请条件中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修改,取消了办公场所要求,增加了安全保障措施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申请条件的规定亟需与《测绘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同时,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进一步取消测绘资质初审等审批环节,下放有关审批权限。

三是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较为单一。现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有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要求,将目前正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措施在部门规章中予以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

二、起草过程

2019年,自然资源部启动了《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根据《测绘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制订工作,针对现行测绘资质管理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参照其他行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做法,在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测绘行业协会学会、军事测绘部门、部分测绘资质单位和相关高校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了《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0条,主要对测绘资质分级分类、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减少资质类别等级,下放审批权限。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激发测绘市场活力,《办法》将现行测绘资质等级由四级减少为甲、乙两级;取消现行10个专业类别下设的55个子项,将子项内容整合至对应的专业类别中(第三条)。同时为加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化管理和服务,便利申请单位就近办理测绘资质,《办法》进一步下放了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规定自然资源部只保留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资质审批,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四条)。

(二)关于规范审批流程,优化政务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资质审批行为,根据《测绘法》《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办法》按照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延续、变更、注销等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流程,取消了初审环节,压缩了审批时限,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由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第六条至第十四条)。同时为了优化政务服务,更大程度上让申请单位少跑腿、好办事,《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网上受理审查测绘资质和必要的实地核查(第八条),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进“不见面”办事(第五条);推行使用测绘资质电子证书,《办法》规定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三)关于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第十九条);规定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第二十一条);强化了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保障随机抽查结果得到有效运用(第二十二条),同时对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测绘单位存在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将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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