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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信息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0-10-30 08:35阅读次数:70【文件下载】

为加强民航安保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与当前民航空防安全、反恐防范和公安保卫形势相适应的民航安保信息规章标准体系与工作机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填补民航安保信息工作规章空白,顺应时代及行业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民航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信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共7章 59条,分别就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一般规定、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一)国际政府组织政策和文件的要求

近年来,国际政府组织高度重视安保信息工作。2016年9月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第2309号决议,明确提出各会员国应就民航运输面临的恐怖威胁、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工作薄弱环节加强安保信息工作及彼此交流合作;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安保—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中提出各缔约国应加强敏感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以及其他信息工作。我国作为民航运输大国,应当支持并认真落实联合国、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要求。

(二)民航安保信息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的需要

现行民航信息相关规章大多集中在航空安全生产领域,未对民航安保信息工作做出具体规定;部分现行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民航安保信息工作有所涉及,但不够全面和系统,且因颁布时间较早,适用性已逐步降低。因此,亟需从规章层面填补民航安保信息领域立法空白,健全完善民航安保信息法规标准体系。

(三)时代及行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信息工作已成为引领民航安保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引擎。由于缺乏上位法支撑,各单位在开展民航安保信息工作时出现了职责不清晰、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和“信息孤岛”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安保信息工作。因此,亟需建立健全行业规章制度,推动民航安保信息工作高质量快速发展。

二、主要思路和拟解决的重点问题

《规则》的总体思路是“明确职责分工,固化工作机制流程,促进民航安保信息工作有序开展,为民航安保信息工作提供立法支持”。拟解决的重点问题包括:

(一)明确职责分工。《规则》明确了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机场公安机关、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服务保障公司、空中交通管理单位、民航行业协会和基金会、配餐公司、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以及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和机场租户等单位的民航安保信息职责,解决了长期存在的职责不清和混乱问题。

(二)明确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规则》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各单位“信息联络”、“协作共享”、“会商研判”、“质量控制”等工作机制,提出了民航安保信息的接收传递、执行反馈、报告报送、统计分析、研判应用等业务环节具体要求,搭建起民航安保信息工作体系框架,解决了以往工作标准不统一、业务流程不规范问题。

(三)落实责任追究。《规则》设定了法律责任,并引入了信用评估、联合惩戒、纪律惩戒、警示谈话、行政约见等监管手段,解决了以往有责无罚的历史问题。

三、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指出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民航安保信息工作中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机场公安机关、行业运行主体、通用航空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一般规定”,明确了各层级主体建设民航安保信息平台或系统的要求,将“信息联络”、“协作共享”、“会商研判”、“质量控制”等工作机制制度化,同时对信息员培训考核、专家团队建设、经费保障,以及报告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第三章“运行管理”,规定了常态下民航安保信息工作各环节具体要求,包括信息接收传递、执行反馈、报告报送、统计分析、研判应用等工作管理程序,以及重大航空运输任务保障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信息报告要求。

第四章“信息安全”,提出了民航安保信息及安保敏感信息的保密要求,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设立了“技术防范措施”和“网络安全防护”的专用条款。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相关监督措施,特别引入了信用评估、联合惩戒、纪律惩戒、警示谈话、行政约见等监管手段,同时规定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的报告和检举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根据前述职责分工和第二、三、四章规定的工作制度与工作措施要求,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界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信息、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敏感信息、服务保障公司、突发事件的概念,明确了《规则》的实施时间。

四、意见征集和处理情况

《规则》编写过程中先后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机场公安机关、机场管理机构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服务保障公司、民航行业协会和基金会,以及民航局各直属单位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并对北京、上海、广东等20余省市的民航单位进行了调研。结合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对《规则》中安保信息的界定、各单位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与业务流程,以及系统平台建设等方面内容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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