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0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7年05月0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规范机场设备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发展出现新情况:一是新型设备不断涌现,需要明确其技术论证和检验程序;二是机坪共享资源等新模式产生,需要确定其设备管理职责;三是在设备检验、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调整。同时,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4《机场》(第八版)的调整方案,需要对附件所列设备目录进行调整。鉴于以上情况,为更加有效对机场设备进行管理,有必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规章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章共11章99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为制造商。规定了制造商生产设备以及设备出厂时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检验机构检验设备以及设备因生产原因出现问题时制造商的义务。对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经营单位。规定了设备经营的行为及具体要求。对经营单位销售、转售、出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等情况,销售单位的职责,进口设备召回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检验机构。对检验机构本身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批要求,规定了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五章为检验。规定机场设备检验包含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对制造商申请设备检验时应提交的材料,检验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新型设备检验,重新检验的情况,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和制造商的行为,以及补充检验等进行了规定。对样品检测的结果、选取要求以及样品未通过检测的情况等进行了规定。对质量一致性审核的开展条件、审核的主要工作、审核中的细节要求、审核周期、一致性审核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为进口机场设备。规定了进口设备的检验。对进口设备检验的检验机构、境内进行样品检测、逐一检验、豁免样品检验、申请材料的语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为通告。规定了通告的发布条件、内容、发布时限。对有关事项变更、停产、撤回检验合格结论等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为使用管理。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对本机场的设备使用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禁止或停止使用设备的情况,使用单位验收设备时应核实的主要内容,以及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评估内容等进行了规定。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同时做好登记信息和档案信息的更新。
第九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民航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职权,对民航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制造商、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第十章为法律责任。规定了民航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为附则。规定了共享机场设备管理的职责、机场设备的适用范围、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