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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20-12-19 08:00阅读次数:190【文件下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规范国家标准的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1990年施行至今《管理办法》是《标准化法》具体指导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配套规章,是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贯彻实施《标准化法》,规范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新《标准化法》的实施,现行《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同时,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纳入《管理办法》。

、主要修改内容

(一)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标准化法》提出“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并在该范围的基础上区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二)对标准样品做出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将标准样品定位于“对需要有实物对照的技术要求”,“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

(三)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标准制定阶段分别做出程序性规定。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验证、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明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理原则。

(四)增加标准供给手段

为适应国际贸易、产能和装备合作需求,明确国际标准的采用和转化运用,同步开展国家标准外文版编译、发布工作。同时,为满足不断增长的标准需求,加强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标准的衔接,拓宽了国家标准的制定渠道,增设团体标准转化制定的特殊程序。为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明确制定过程中可以缩短时限要求。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暂时不能制定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五)促进标准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标准出版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公开国家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下载。同时明确新旧标准转换效力、国家标准宣贯和解释等标准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对实施中产生的问题,通过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反映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建立从实施到制定的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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