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防范和应对恐怖活动,保障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机场秩序,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时代及行业发展需要,落实放管服改革需求,在广泛征求民航各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现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8号)进行修订,形成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共7章166条,分别就总则、一般规定、航空安保方案、运行航空安保措施、航空安保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原《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一)对标国际民航安保政策文件
民航业是国际化的行业,机场安保工作是国际民航组织高度关注的领域。近年来,国际民航组织对相关航空安保国际公约以及《附件17》、《安保手册》(Doc.8973)做了全面修订,对机场的安保运行制定了一系列新的安保标准和建议性措施,要求各缔约国给予一致、协调的执行。因此,《规则》的修订是对标国际民航安保政策文件要求,实现中国民航于国际民航在机场安保方面接轨的重要举措。
(二)适应安保形势和行业发展
当前,民航安保形势严峻复杂,各种威胁增加,对民航安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国家反恐前沿,民航面临的暴恐威胁持续不减,机场更是首当其冲;民航体制改革对机场安保责任划分提供了新的思路;民航局“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优化机场监管模式,覆盖监管范围,提升监管效果; 随着行业的发展,航空安保业务服务商等机场安保业务新主体也逐渐增加。因此,《规则》的修订既是应对当前安保形势的客观需求,也是适用行业发展的必然举措。
(三)解决民航安保行业核心问题
现行《规则》自2016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行业主体安保工作开展,保证民航持续安全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对民航规章的科学性、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安保委员会的职责、机场公安的职责、航空器监护、安保协议的签订及内容、背景调查的主责单位等问题成为行业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亟需通过《规则》的修改为民航安保行业核心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四)完善民航安保法律法规体系
《规则》在民航安保法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上承接安保文化,下牵动诸多规范性文件。《规则》的修订是民航“十三五”立法规划的重要内容,因此,《规则》的修订是加快民航安保法规“立改”工作进度,完善民航安保法律法规体系的需要。
二、主要思路和拟解决的重点问题
《规则》秉持“厘清安保职责、加强安保管理、细化安保措施、严格责任追究、注重法条衔接”的修改思路,拟解决以下重点问题:
(一)厘清安保职责
《规则》一方面明确了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民航公安机关、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安保职责,另一方面首次强调负有控制区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都需要承担安保责任。此外,强化了机场安保委员会的作用,调整了背景调查的主责单位。
(二)加强安保管理
《规则》加强了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和理念建设,明确了制定发布航空安保政策、建立推广安保文化、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明确了机场安保的分级管理,要求安保措施分级、安保方案分级、安保责任分级;规范了安保主体,明确除机场安保管理机构以外,和安保工作相关的所有单位都在监管范围之内。新增“驻场安保相关单位”和“航空安保业务服务商”两个概念;增加机场建设的安保管理要求,重构航空安保应急管理体系。
(三)细化安保措施
《规则》加强了配餐和机供品的安保措施 ,明确了安全检查要求、免检条件和核对程序制定要求;调整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规定,取消了一次性通行证件,改为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规定车辆通行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明确了候机楼小件寄存和收寄物品的检查要求;调整地下停车场的安检要求,明确规定候机楼地下不得设置公共停车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在入口处对进入车辆进行防爆技术检测;调整航空器监护的安保要求,明确要求航空器地面安保措施应当明确划分责任,明确执行航班任务和未执行航班飞行任务的航空器的监护责任。
(四)严格责任追究
《规则》增加了行政处罚对象,对于日常实际承担安保责任的单位直接进行处罚;明确了行政处罚梯度,对不同类型违法行进行了风险评估,依据违法的频次和造成的后果,对处罚限度进行了细分;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反恐法》、《安全生产法》作为上位法依据,在罚则中给出接口、做出援引,突破了规章处罚的限制,加大了相关行为的违法成本;丰富了行政监管的手段,将较为严重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列为民航严重失信行为,纳入民航失信行为记录,联合其他司局,采用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五)注重法条衔接
机场安保工作涉及整个安保链条的方方面面,与其他安保业务工作紧密相关。《规则》进一步加强了条文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法条衔接。一方面,加强对上位法的承接,在第一条“制定依据”中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另一方面,进一步衔接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支持《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 7003-2017)落实,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信息规则》进行法条链接;此外,明确《规则》规范范围,增加法条指引,规定涉及通用航空、货物运输、外航安保工作的,按照相关规章执行。
三、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指出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机场安保工作中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机场公安机关、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一般规定”,明确了机场投入使用的安保条件和安保工作的组织体系要求;将机场安保协议的内容明确化;增加了机场建设的安保要求,规定机场安保设施建设的标准和时限要求;强化了机场安保保障,明确了人员保障、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和安保经费用途。
第三章“航空安保方案”,规定了航空安保方案的编制、形式与内容、修订和备案、发放和使用等内容。
第四章“运行航空安保措施”,提出了机场控制区、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携带武器乘机或托运枪支弹药、地面航空器、要害部位、航空配餐及机上供应品、机场非控制区的安保措施。
第五章“航空安保应急管理”,重构了航空安保应急管理体系,明确了航空安保应急管理体制,理顺航空安保应急工作机制,加强航空安保应急预案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的对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梯度,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丰富了行政监管的手段,将较为严重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列为民航严重失信行为,纳入民航失信行为记录,联合其他司局,采用多种手段,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第七章“附则”,界定了驻场安保相关单位、负有机场控制区管理责任的单位、航空器监护、严重失信行为的概念或 范围;明确了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通用航空在运输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适用的法律;提出了开展地面服务代理的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航空安保措施要求;明确了《规则》的实施时间。
四、参考资料、意见征集和处理情况
为确保《规则》修订与国际、国内最新的安保立法相衔接,法律组开展法规对标工作。以《规则》原文本为基准,将其与《附件17》最新修改条款、《反恐法》、《安全生产法》、《民航法》、《安保条例》、《通航安保规则》规章报批稿、《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公规》、《飞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安检规则》、《安检手册》、《民航安保信息规则》、《安保事件信息报送管理规定》、《背景调查规定》等共计20余部国际公约附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对对标分析,并将研究成果汇总到《规则》修订要点之中。
《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民航局相关部门、地区管理局、监管局、机场公安机关、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航院校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多地组织开展现场调研。上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规则》的框架结构、工作机制和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主要体现在聚焦行业热点问题、建议体现具体工作需求、呼吁与相关立法衔接、建议修改部分文字表述四个方面。经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了部分意见和建议,形成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