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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应急管理部发布时间:2021-02-10 09:00阅读次数:160【文件下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程》)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重大风险,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矿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防灭火等重大灾害防治要求。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规章标准体系。《规程》(2016年版)实施以来,原国家煤矿安监局陆续制修订了《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煤矿安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为统筹做好《规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的衔接协调,充分发挥《规程》基础性、引领性作用,需进一步完善《规程》相关条款。

(三)深刻吸近年来典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龙郓煤业“10“““吸重大冲击地压事故、新巨龙“2·22”冲击地压事故、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3山矿业重大坠罐事故、重庆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在煤矿冲击地压防治、重要设备材料管理、防灭火作业及爆破作业等方面都对现行《规程》修订提出了迫切需求。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技术要求。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的高速发展和煤矿智能化建设的大力推进,煤矿生产工艺、科技装备不断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在煤矿领域大量采用,其安全与使用要求急需在《规程》中予以规范。

二、工作过程

2019年3月,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启动《规程》部分条文修订工作,在对《规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原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室、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部分煤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专家意见建议,并针对防灭火、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防治等重点条款进行调研和讨论,经反复论证修改,形成《规程部分修订条文(送审稿)》。2020年11月2日,原国家煤矿安监局第3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程部分修订条文(送审稿)》,报应急管理部后经进一步完善形成《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基本情况

拟建议修订18条,其中:设备检测1条、智能化1条、开采3条、突出防治2条、除降尘装置1条、冲击地压防治6条、火灾防治2条、水灾防治1条、井下爆破1条。其中涉及到的重要条款说明如下:

(一)设备检测。涉及第4条。本次修订主要吸取重庆松藻煤矿“9·27”事故教训,增加重要设备材料入矿检查验收和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测要求。

(二)智能化。涉及第10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加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要求。

(三)矿井同时生产的采掘工作面个数。主要涉及第95条。本次修订增加以下几点要求:

(1)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厚及特厚煤层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

(2)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3)采(盘)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以及安全监控系统之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4)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5)严禁开采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四)突出煤层消突后的放顶煤开采。主要涉及第115条第二款第三项,即突出煤层消突后能否进行放顶煤开采。该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同理解,有的地方监管监察部门认为经消突后可以进行放顶煤开采,有的认为消突后也不能进行放顶煤开采。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表述:“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且未实现抽采达标的。”

(五)除降尘装置。涉及第119条第二项。本次修订增加以下要求: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

(六)开采深度。主要涉及第190条突出矿井开采深度。根据前期调研反馈的意见建议,为提高监管监察的精准性,本次修订细化了不同井型突出矿井的开采深度要求。

(七)突出防治。主要涉及第194条、209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区域和局部防突工作等方面增设了很多新要求,为保持《规程》与细则的有序衔接,在第194条增加防突机构、队伍、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的相关要求。第209条对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控制区域范围和距离提出要求。

(八)冲击地压防治。主要涉及第228条、230条、第231条、第236条、第241条、第24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相关指示精神,同时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做好衔接,第228条对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第230条、第231条、第236条、第241条、第244条分别对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冲击地压监测、解危措施时人员撤出、支护等提出了要求。

(九)防灭火。主要涉及第250条、第274条。第250条为井口防火,2017年3月9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东荣二矿在副井井口运输平台违章电焊作业引发火灾事故。主要事故教训是井口房内进行电焊作业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副井运输平台负一层积聚较多可燃物、易燃物、无防火铁门等安全措施。对此本次修订进行了完善。第274条为采空区防灭火安全措施。在密闭墙外进行气体、温度等检查并不能完全了解密闭墙内采空区的真实情况,一旦维护密闭时施工不当或措施不完备,由漏风导致煤炭自燃等原因极易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增加采空区密闭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评估及监测等要求。

(十)水害防治。主要涉及第303条顶板离层水威胁工作面防治措施。在第303条中要求在火成岩、砂岩、灰岩等厚层坚硬岩层下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离层发育的层位,采取超前疏放离层水、预先疏堵离层补给水源等措施。

(十一)爆破安全。主要涉及第367条。吸取2017年“9·13”黑龙江裕晨煤矿瓦斯爆炸事故、2014年“4·7”云南下海子煤矿重大突水事故以及2014年“11·26”阜新矿业集团煤尘爆炸事故等的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了爆破作业安全距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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