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规范涉企信息公示行为,原工商总局于2014年8月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总局7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6年多来,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为手段,推动企业自觉守法守信,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20年底,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累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462.52万条。
在《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各地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公示期限的问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即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息公示和失信惩戒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企业名下的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影响其投标、贷款、获得政府荣誉等。在实践中企业普遍反映5年的公示期限过程过长,可能导致过度惩戒;并且缺乏信用修复的途径,企业即使积极改正错误、履行行政处罚义务,也不能将处罚信息公示撤下。激励措施的缺位客观上可能导致企业怠于履行法定义务,不利于其重塑信用。同时,《暂行规定》只规范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后,包括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业务职能,各业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暂行规定》的适用面也应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相对应。
基于以上突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拟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同时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在信息公示期限方面,拟对原来的十四条进行修改,并增加两条,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五和十六条,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作出调整,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公示已满3个月至1年的基础公示期,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停止公示,同时规定了申请条件和不得申请的情形。这样的规定兼顾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惩戒、震慑作用和督促、激励作用,契合了统筹信用监管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为企业提供了重塑信用的机会。在适用范围方面,考虑到地方和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行使知识产权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拟明确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纳入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