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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时间:2021-02-24 10:00阅读次数:89【文件下载】

 

深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保障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201228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对企业名称争议作出行政裁决。《规定》在极大释放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也对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强化企业名称事后监管提出更高要求,亟须制定配套规章对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的相关程序予以规范,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

二、总体思路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规定修订内容和基本原则,保障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依法、公正、便捷,细化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管辖、时限、程序、行政裁决决定及执行等内容,确保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工作中做到程序合法、处理及时,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说明《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处理争议基本原则,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工作中的管辖权限和内部分工等。

第二章名称争议申请与受理。明确名称争议受理和不予受理的范畴、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争议的方式、期限,申请人申请名称争议处理应提交的材料及材料交换、答辩和补证情形

 第三章名称争议的调解明确名称争议调解的结果、调解书包含内容以及调解期限等内容。

 第四章名称争议审查和处理。明确审查名称争议的原则和处理流程;明确了审查结束后对不同情况争议的处理方式;明确了重大、疑难争议的处理机制和处理决定的送达等内容。

第五章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的执行。明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规定对未按期变更不适宜企业名称的强制纠正措施

章附则。明确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的参照执行、条款解释、施行时间等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争议问题。《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争议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企业名称与商标等其他权利争议问题。《办法》的制定依据是《规定》第二十一条,适用于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争议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等其他权利之间的争议,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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