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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1-04-16 08:55阅读次数:29【文件下载】

 

一、修改背景

2021年之前关于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的相关要求,通过“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系统”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分别进行填报,既不利于数据的统一分析管理,也不符合“为基层减负”的工作理念。因此,民航局机场司会同航安办,将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事件样例》(民航规〔202031号)“地面保障”和“机场运行”章节,并下发了《关于调整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快报、周报和月报报送方式的通知》2021年1月1日起,机场管理机构统一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报送涉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有关事件信息,形成了“一个行业、一个系统、一个事件、一次报告、一体共享”的航空安全信息报告机制

二、主要内容

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现行《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快报、周报和月报的第二百八十七条部分内容、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和第二百九十五条已不适用,且上述条文均属于对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性要求具备修改或删去的条件,因此,民航局决定删去规章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中的“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删去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和第二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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