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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1-04-16 08:55阅读次数:32【文件下载】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精神,落实“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要求,2017年4月,民航局发布了《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将分类作为核心管理手段,对通用机场建立了分类分级的管理体系。该办法施行以来,颁证通用机场数量快速增长,政策效力凸显

随着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工作向纵深推进,通用机场建设和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诉求。由于通用机场管理规章长期缺位,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要求不明、运营管理及监督管理不健全,存在简单套用运输机场管理标准过度监管以及各地区对通用机场管理要求不一致等问题2018年7月18日,民航局印发《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于通用航空的管理剥离简单套用公共航空运输方式管理的内容,创建一套独立完整、科学适用的通用航空标准制度体系同时民航局积极推动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制定了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路线图,形成了通航业务和通航法规两个框架。

本规章是落实民航局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部署重要内容之一在《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通用机场分类分级方式,明确各类各级通用机场全生命周期内建设管理、使用许可及备案、运营管理各个阶段的行业管理要求,填补了通用机场管理规章的空白规章的制定有利于切实提高通用机场建设及运营管理的规范性,为进一步降低通用机场领域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通用机场建设发展阻力做好政策保障。

主要内容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共七章七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内容为规章制定的目的意义、编制依据、适用范围、通用机场的定义和分类分级、管理主体和职责等

第二章场址管理规定了新建通用机场,新增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水上起降区需进行场址审核,明确了场址审核应提交的材料、审核程序和时限,提出需重新提交场址审核申请的情形。按照“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发展思路,要求场址审核过程中对A1级通用机场拟定场址进行现场踏勘,根据需要对A2级和B类通用机场拟定场址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章为命名、使用许可及备案。建立了对A类通用机场(直升机场除外)进行使用许可管理、B类通用机场和直升机场实行备案管理的制度。规定了A类通用机场使用许可的申请主体、颁证条件、报送材料、审查程序以及许可证变更、注销、机场关闭程序和要求。规定了B类通用机场备案程序及要求,对备案信息的公开、动态更新、备案信息的注销进行规定,并赋予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复核的权利。同时,明确通用机场命名准则、名称组成及命名或更名应满足的要求。

第四章为运营管理。充分结合通用机场类型多元、运行差异明显的实际,以分类分级为基础,合理把握“放管结合”尺度,对开展载客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管到位,其他通用机场在安全前提下能放开的坚决放开。监管重点集中在飞行区场地要求、目视助航设施、机坪(停泊区)运行、净空保护、鸟击防范及应急管理等直接影响通用机场安全运行的方面,并确立了A类通用机场的检查、维护和工作记录制度,其他能取消的尽量取消,最大限度为通用机场松绑减负。同时规定了机场运营人、航空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对机场运营人提出公平服务、信息公布和人员培训提出原则性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建立了通用机场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民航地区管理局及相关方义务,以及任何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权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细化了处罚措施,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明确了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鉴于A1级通用机场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规范了A1级通用机场建设的行业管理内容。规定《通用机场管理规定》与其他规章符合性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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