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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发展改革委发布时间:2021-04-20 09:00阅读次数:83【文件下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创业投资有关工作任务,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推动创业创新创造和培育新动能、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微创新创业创造企业,厘清创业投资企业的标准和界限,增强有关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委会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和起草必要性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创业投资行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出现了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等多方面问题,行业发展连续大幅下滑。行业和有关部门普遍反映,由于创业投资标准不明确、各方面对创业投资的性质和战略定位认识不统一,市场上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等其他私募基金界限模糊,甚至还出现了将创业投资等同于互联网金融等误区,各类投资业务混同发展,难以有效区分,创业投资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作用发挥不充分,有关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和监管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影响了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更需要强化全社会创新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对创业创新创造的支持作用,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制定《办法》,一是有利于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创业投资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投科的产业投资定位,形成创业、创新、创造+创投协同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纠正对创业投资的认识偏差。二是有利于增强发展和监管政策的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凝聚合力营造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监管环境和市场环境。三是有利于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专业化运作和人才培养,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创业创新创造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我委先后开展一系列实地调研,组织召开了多次行业座谈会,并委托有关行业研究机构和学术机构开展多个课题研究,广泛听取行业、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先后两轮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中国投资协会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等三个行业协会再次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原则和内容

制定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遵循立足创新创业创造,服务实体;坚持问题导向,与时俱进原则,做到导向清晰,界定明确,统筹兼顾,预留空间《办法》主要内容分四部分共九条:

(一)确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性质和分类。第一条明确了创业投资的定义和投资阶段划分;第二条明确了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和分类,将创业投资区分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两类,创业投资企业又分为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和非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将创业投资母基金纳入基金类创业投资企业范畴。

(二)确各类创业投资主体的划型条件。第三条明确创业投资企业划型条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投资对象、资本规模、杠杆限制、专业管理团队、合格投资者、存续期等作出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创业投资母基金、天使投资人作出规定。

(三)确鼓励投资范围和合规运作要求。第六条明确国家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发展,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具体政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明确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应该满足的合规运作条件,主要包括创业投资主体应遵循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等基本原则,并对限制投资领域做了规定。

四)则。第八条规定本通知的解释部门和适用范围等,并规定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本通知实施前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遵照此前规定执行。第九条规定本通知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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