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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1-05-07 09:58阅读次数:45【文件下载】

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必要性

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年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以规章形式对岸电的建设和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等了系统规定,对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无上位法依据,《办法》对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仅提出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措施。

2020年12月26日,《长江保护法》颁布,其中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明确了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制定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给予政策扶持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具备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岸电,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罚则。为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将《办法》修订列为2021年一类立法计划,现已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港航企业对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改造等要求。《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了扶持政策包括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第六条增加一款,明确长江流域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第十条增加一款,明确长江流域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实施建设和改造。

(二)增加了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不按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规定。《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在罚款额度设定方面。考虑到内河船舶的经济承受能力,为提高执法的可操作性,《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对大部分船舶的罚款金额控制在2万以内。同时依据2021年1月22日修订印发的《行政处罚法》(将于今年7月15日起实施),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以教育批评为主。

二是在罚款金额阶次的设定方面。为体现处罚与造成的污染程度一致的原则,以发电机组(船舶辅机)总功率2000千瓦和8000千瓦划分了3个罚款阶次,分别罚款1—2万(2000千瓦以下)、2—5万(2000—8000千瓦)和5—10万(8000千瓦以上),具体金额由现场执法人员结合船舶发电机组功率、停泊时长等情形确定;同时将船舶连续违规、累计多次违规不使用岸电以及船舶受电设施损坏后长期不维修的,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相应在10万到50万之间划定了3个处罚阶次。参考《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 155)和对典型船舶的调研情况,发电机组总功率2000千瓦及以下的船舶,大致对应2万吨级以下集装箱船、7万吨级以下干散货船、8千吨级以下客船,即长江的内河货运船舶、客运船舶及小型海进江船舶,罚款金额基本在1—2万;发电机组总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船舶,大致对应10万吨级以上集装箱船、大型邮轮,主要处罚对象为大型海船,处罚金额为5万到10万;对其他船舶的处罚金额为2万到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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