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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来源: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1-07-12 08:00阅读次数:36【文件下载】

 

 

依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国家铁路局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国家铁路局组织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多项实体和程序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现行《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需要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行相应修改,以确保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国家铁路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修改完善了处罚裁量相关规定。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增加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八条)。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增加一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主动供述执法部门不掌握的违法行为)、两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或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并增加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第九条)。

(二)修改完善了处罚时效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增加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处罚时效延长至五年的规定(第十条)。

(三)修改完善了普通程序相关规定。

1.调查取证及立案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将《实施办法》中原“受案”表述修改为“立案”,规范了立案前的调查取证,并增加“及时”立案要求。(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2.回避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原执法人员“申请回避”修改为“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决定修改为均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另明确了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解决了回避申请提出至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办案的效力问题。(第五十条)

3.听证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增加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第五十三条)

4.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决定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增加了处罚决定作出前依法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案件处罚决定由铁路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5.送达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明确了电子送达受送达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第五十六条)

修改了简易程序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第六十八条)

)修改完善了相关表述将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关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不予处罚、当事人地址、罚款票据、加处罚款等内容根据新法进行了表述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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